1、轉正工資6000,試用期2000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規定員工完不成業績,沒有底薪
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克扣勞動者工資屬于侵權行為。
3、勞動合同簽訂完不給員工
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屬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4、公司以“末位淘汰制”辭退員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單位首先要給予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末位淘汰并不屬于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仍不能勝任崗位的,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還要給予經濟補償。
5、以調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法》規定:
1.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按平常工資的1.5倍計算工資;
2.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平常工資的2倍計算工資;
3.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按平常工資的3倍計算工資。
公司應當避免在工作日或法定節假日安排員工加班,加班的應按法律規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加班費。當然勞動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6、員工休年假扣工資
不僅年假,員工休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都應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支付工資。
對于用人單位扣工資的情況,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實施處罰。
應當分清是“扣工資”還是“扣獎金”,公司對于員工遲到、早退,曠工全勤等行為不發或少發“獎金”,這種行為是法律允許的。
7、試用期超過6個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對于員工在試用期內表現不佳,公司延長試用期的屬于約定第二次試用期,屬于違法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對于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規定。
8、拖欠員工工資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9、員工離職,公司不放人還扣工資;員工離職,不開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無論用人單位是否批準,期限員工即可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應當為離職的員工提供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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