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下班后去男朋友家。
如果周止是鵝眉公司的員工。2016年11月9日17時17分左右,周止若下班后前往男友張無計居住地時,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經(jīng)交警認定,周止若應承擔事故次要責任。2017年9月21日,周止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調(diào)查核實,2017年12月22日,他作出了《工傷決定書》,認為男友的居住地不是經(jīng)常居住的地方,也不符合工傷保險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居住地址。因此,如果事發(fā)當天下班后的行駛路線不屬于法定下班途中范疇,其受傷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法定情形,則決定不予認定(或視為)工傷。周止若不服,便起訴法院。
周止認為,在相對固定的男友住所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在合理時間內(nèi)未改變上下班目的的合理路線范圍內(nèi)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請撤銷被告,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法院認為,北京勞動糾紛律師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在合理的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場所和住所;(二)在合理時間內(nèi)與配偶、父母、子女上下班途中;(三)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動,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nèi)其他合理路線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各方對周止若下班后返回男友張無計居住地途中交通事故受傷事實無異議,我院予以認可。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周止若下班后前往男友居住地的路程是否符合工傷認定中的上下班途中情況。
周止若認為,應當擴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第(二)項的解釋。男友的住所屬于周止若的住所,應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為,周止若男友的住所不是周止若的住所,也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的任何情形。
法院認為,上述規(guī)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職工在居住地和工作場所之間進行上下班的合理途徑。在本案中,如果男友張無計居住地的往返路線不是上述規(guī)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原因如下:
首先,工傷認定中的上下班途中一般是指從固定住所到工作場所的正常路線。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為周止若提供宿舍,周止若也有長期居住在宿舍的事實,而周止若則在8月和9月住在男友張無計劃的地方,這是基于他們的愛情關系,而不是基于生產(chǎn)和生活的頻繁居住。當沒有證據(jù)證明周止若有其他合法居住地時,公司提供的宿舍應為周止若的居住地;
二是基于工傷認定保障勞動者因工受傷后能夠獲得救濟的法律原則和精神,除經(jīng)常居住外,還可以適當擴大居住地的解釋。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一般包括: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父母、配偶、子女居住地、基于生產(chǎn)、生活合法居住基礎和居住事實的居住場所等。,但在本案中,如果男友的居住地仍不屬于上述任何情況;
第三,對擴大居住地的解釋一般應考慮以下因素:日常工作和生活的需要,基于所有權(quán)、租賃關系和合法居住權(quán),基于家庭生活。近親關系和其他生活事實,更頻繁和固定的生活規(guī)則。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有下班后去男友住的事實,但既沒有戶籍、所有權(quán)、租賃關系等居住基礎,也不屬于配偶、父母、子女等居住地的范疇。因此,男友的居住地不能等同于周止若的居住地。其實質(zhì)是周止若基于戀愛關系留在男友身邊,遇到人口普查登記地址時周止若以單位登記為由未登記。
北京勞動糾紛律師根據(jù)本案,法院認為,周止若的男友張無計居住地不是周止若的日常居住地,而是周止若基于兩人關系的居住地。因此,周止若下班后前往張無計居住地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情況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工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認定工傷的決定。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如下:駁回周止若的訴訟請求。
案例二:下班后去女朋友家。
楊霄是大明公司的員工。2014年5月8日18時10分左右,楊曉下班后騎摩托車回女友紀小福住處。途中,她失控,與路邊的電桿相撞,楊曉當場死亡。
5月23日,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無法確認汽車是否與摩托車接觸。后來,交警大隊委托司法鑒定所進行車輛痕跡鑒定。5月29日,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意見:無法確定汽車是否與摩托車接觸。楊曉的父親因交通事故賠償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jīng)調(diào)解,汽車司機自愿承擔同等責任,并就賠償達成協(xié)議。法院出具了民事調(diào)解書。
2015年10月13日,楊霄的父親向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鑒定。12月9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為楊曉下班后返回經(jīng)常居住地,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guī)定,認定為工傷。
2016年3月23日,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決定維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公司拒絕接受,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決定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行政復議決定。
法院判決:一審法院認為,2014年5月8日18時許,雖然楊曉沒有回到住處,但從工作場所到女友家的路上是員工日常生活的合理要求,在合理時間內(nèi)沒有改變通勤的合理路線,但應認定為通勤途中。
綜上所述,公司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應當依法予以駁回。公司拒絕接受,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7年2月15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號:(2016)川01行終880號)
公司拒絕接受二審判決,向四川高等法院申請再審。經(jīng)審查,四川高等法院裁定如下:本案指示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案件編號:(2017)四川銀行申請587號)
成都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關于程序問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不構(gòu)成違法行政程序。
關于經(jīng)常居住的問題。就本案而言,楊曉是重慶人,戶籍在重慶。他在公司所在地沒有購買房地產(chǎn),只在公司工作了兩個多月。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條的規(guī)定,公民的經(jīng)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居住地至起訴時已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在這種情況下,楊曉在新都彭州沒有法律意義上的經(jīng)常居住地。
北京勞動糾紛律師就臨時居住而言,由于臨時性,往往不確定。對于不確定的臨時居住,無論是村民委員會的證明還是彭州石盒社區(qū)的證明,都不能絕對確定哪一個是錯誤的,不應該被接受。在涉案(2015)09-616工傷決定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沒有確定楊曉的經(jīng)常居住地。
關于上下班途中的認定問題。首先,劉某華是公司員工,與本案顯然有利害關系,僅憑其證言不能認定楊霄在下午4點過早退的事實。其次,楊霄發(fā)生事故的時間為18時10分,公司正常下班時間為18時,在無充分證據(jù)證明楊霄提前下班的情況下,楊霄下班后10分鐘左右就因事故死亡,應當屬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范圍內(nèi)。事故地點距離公司約8公里左右,也屬于下班途中的合理范圍內(nèi)。
綜上法院判決如下:維持本院(2016)川01行終880號行政判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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