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謝女士和畢先生在兒子一歲半時登記離婚,同意兒子由畢先生撫養。一個月后,雙方簽署了《變更監護權協議》,同意兒子的變更由謝女士撫養,畢先生每月支付2500元。后來,由于畢先生拒絕把兒子交給謝女士撫養,謝女士起訴法院要求變更兒子的監護權。
法院裁判
由于雙方爭議,花都法院啟動家庭調查程序,依托家庭審判三制度,依法委托兩名家庭調查人員深入原,被告村委會對案件相關事項進行詳細調查,詢問原、被告親屬、鄰居等,出具原家庭調查報告,被告質證。法院綜合考慮了雙方簽署的《變更監護權協議》的有效性、兒童年齡、母親的監護能力等,判決由謝女士撫養。畢先生拒絕接受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原判決。
民法典解析
現行婚姻法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子女以母親撫養為原則。《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哺乳期的期限。在實踐中,父母往往對哺乳期子女的撫養有很大的異議。1993年11月3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歲以下子女一般與母親生活在一起。北京婚姻律師講在司法實踐中,法官經常引用這一規定來處理兩歲以下子女的撫養糾紛。 ? ?相關法規
《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兩歲以下子女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本規定直接明確了兩歲以下子女的原則,應當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為處理兩歲以下子女的監護權糾紛提供了直接接撫養為原則,為處理兩歲以下子女監護權糾紛提供了直接明確的法律依據。北京婚姻律師講但需要注意的是,這一規定是一項原則性規定,并不意味著兩歲以下的子女必須由母親撫養。當母親明顯不適合撫養子女,如有撫養條件但不履行撫養義務或長期治愈嚴重疾病時,不應由母親撫養。一般來說,兩歲以下的孩子更依賴母親,跟隨母親的生活更有利于他們的健康成長。《民法典》為夫妻妥善協商處理離婚后子女撫養問題提供了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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