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予與贈與之間只差了一個字,字音也相同,所以有很多人都弄不清楚它們,也不知道這兩者的區別,于是就協議弄清楚贈予與贈與有什么區別?下面北京律師就贈予與贈與的內容為你做詳細的介紹。
離婚財產商定、離婚財產贈與,這兩個都屬于民法中的詞兒。兩個詞語,叫法不一樣,很顯然,發生的法律前因確定也不一樣。原則上,贈與是贈與,婚前財產約定是婚前財產約定。不是一碼事。
在民法中,贈與是贈與,婚前財產約定是婚前財產商定。不是一碼事。二者最大的區別是:贈與協議能夠撤銷,婚前財產商定不存在撤銷的問題。贈與是一種“單務條約”,是指唯一一方負擔給付責任,另一方收費獲益、無需領取對價。也就是說,單務合同是無償的。以來是,為了維護贈與人的權益,法律給了贈與人兩項撤銷權:一是贈與協議簽訂后,然則尚無去房產局辦理過戶手續(或許動產尚未交付),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二是贈與完畢后,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或者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話,贈與人也可以撤銷贈與。
婚前財產商定協議一旦簽訂,縱然沒有去房產局辦理過戶手續,也仍然會發生法律效能。由于婚前財產商定協議是一種“雙務條約”,并非無償贈與。這類財產約定,是基于夫妻關系、倫理關系、家庭關系,甚至是一種無法對外人言說的私密關系,而訂立的財產約定。完全是夫妻二人意思自治的產物。所以,任何一方都沒有撤銷權。
但也有破例情形,比方贈與協議跟財產商定不是一碼事。離婚二人在簽訂協議的時間,心里多是贈與的意義、但落在白紙黑字上時沒寫贈與?;蛟S,心里不是贈與的意義,完全是離婚二人互相妥協讓步的結果,但落在紙面上時寫的卻是贈與。所以,涉及房產這種價值較大的不動產時,司法解釋對涉及房產的夫妻財產約定,作了專門的規定。
《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合用《中華國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說明(一)》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婚前或許婚姻關系存續時期,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許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換登記以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假如婚前婚內財產商定協議中,送的是金銀金飾、現金取款的話,不認定為贈與。假如這個房產是離婚二人配合還貸的屋子,也不認定為贈與。但涉及房產時,縱然兩邊簽訂的是《婚前財產商定》,也會看成《贈與協議》來處理。所以,夫妻簽完《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后,不管房子是不是過戶,立即產生法律效力。但是,為了穩妥起見,最好辦理一下過戶手續。
然則,在《婚前財產商定協議》中,假如一方把房產以外的其余財產送給另一方,那么在商定中,盡管從字面意義上看,好像是一種無償的贈與。但離婚之間的關系很復雜,此中觸及不少法律的或許倫理道德方面的責任,夫妻雙方簽訂了一份《婚前財產約定協議》,表面上是老公把婚前資產白送給了老婆,看似老公吃虧了,但事實也許并非如此。老公用婚前的資產換來的,可能是更大的利益,比如老婆全心全意對老公,甚至對公婆的照顧和付出,這種付出難以用金錢來衡量。
所以,恰是考慮到這類倫理上的要素,法律才變得異常嚴謹,異常恭敬離婚的意義,既然離婚二人簽訂了《婚前財產約定協議》,這就不是無償的贈與。除非夫妻簽訂的《贈與協議》,白紙黑字寫的是贈與協議,法律才會把這份協議當作無償的贈與協議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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