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加班工資?北京勞動律師為您解答。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勞動者變相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同時,《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1)安排工人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
??????(2)安排工人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補假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
????? (3)安排工人在法定假日工作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
那在實踐中,如何計算自己的加班工資呢?
首先,我國月薪為21.75天,加班工資計算公式如下:
1.加班費=加班費計算基數÷21.75÷8×加班時間×1.5倍。
2.休息日加班費=加班費計算基數÷21.75×休息日加班天數×2倍。
3.法定假日加班費=加班費計算基數÷21.75×法定假日加班天數×3倍。
然后問題又來了。如何計算公式中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根據法定工作時間內勞動者提供的正常勞動工資計算加班費基數。工人的月加班費不計入下個月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 以北京為例,具體情況如下:
1.勞動合同約定時,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加班費計算基數的,以本協議為準;雙方同意以北京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勞動者可以主張以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2.實際工資標準高于原工資標準時,實際工資標準可作為計算加班費的基礎。
勞動者正常提供勞動的,雙方實際支付的工資標準高于原約定的工資標準的,可以視為雙方變更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以實際支付的工資標準為計算加班費的基礎。實際支付的工資標準低于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的,可以視為雙方變更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的,加班費按實際支付的工資標準計算。
3.勞動合同未明確約定工資金額或者合同不明確的,不僅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崗位工資為計算依據,還扣除上個月的加班費和食品補貼。
雇主每月直接支付給員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均為實際工資,包括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具體范圍解釋中規定的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應包括所有工資項目,如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崗位工資,不得單獨作為計算基數。以實際工資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扣除加班費(前一個月),食品補貼不包括在計算基數范圍內。國家有關部門調整工資組成規定的,按照調整規定執行。
4.當月獎金應與當月工資合并,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勞動者當月獎金具有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性質的,屬于工資的一部分。勞動者當月工資與當月獎金發放日期不一致的,以這兩部分作為加班費的計算依據。用人單位不按月發放的季度獎金,不得根據實際情況作為加班費的計算依據。
5.平均月工作日為21.75天,平均小時為174小時。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員工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轉換的通知》,確定員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月工作時間為21.75天和174小時。
6.月平均工資綜合計算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用人單位實行工時綜合計算制度。綜合計算周期為季度或年度時,綜合周期內月平均工資為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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