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不符合銀行貸款條件,于是以買賣的形式以張的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經審理,法院認為周以假賣房的形式騙取銀行貸款,其買賣合同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因此判決張應協助周辦理房屋轉讓手續。下面北京合同律師為您解讀這個案例。?
案情介紹
周向張借了5萬元,因為資本周轉不好,想用自己的房地產抵押貸款給銀行。然而,他不符合銀行貸款條件。2006年3月,周與張簽訂了房屋銷售合同,同意將其在??谏鐓^的房屋銷售給張,房屋交易價格為20萬元,同年4月辦理轉讓。?
隨后,兩人簽署了承諾書,同意周某在一年內將5萬元返還給張某。張取得房屋所有權后,以自己的名義向銀行申請15萬元貸款,由周使用,負責每月抵押;逾期不還的,由張處理,貸款還清后由張配合轉讓。?
2013年3月,周還清了房款,要求張還房。然而,張拒絕歸還房屋,認為房屋以其名義登記,應歸其所有。周只能向他索要20萬元的房價。為此,雙方都上了法庭。?
裁決結果
經審理,法院認定雙方買賣合同無效,判決張某應協助周某辦理房屋轉讓手續。?
律師點評
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簽訂銷售合同的目的是由于周資金短缺和信用不合格,因此以銷售的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可以確定雙方的本質是借助銷售房地產避免正常的國家金融監管秩序,達到欺詐銀行貸款的目的,屬于以法律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騙取銀行貸款不僅可能承擔民事風險,民事風險,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還可以構成騙取貸款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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