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最高法律案件,真實地詮釋了律師函件的價值和意義,該律師函起到了中止訴訟時效的作用,勝訴,又勝訴,還是勝訴!
案件詳情:復審申請人林水源因與被告盧光耀,一審被告,第二次庭審中,鑫盛達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盛達公司)、吳幼致、一審被告何清水關于王麗玲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338號民事判決,請求本院復審。經審查,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現已審理終結。
林水源申請再審,二審法院裁定:“盧光耀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在擔保期屆滿之前,通過郵寄《律師催款函》向擔保人主張權利”,這一事實缺乏充分證據,適用法律錯誤。在2013年1月25日,盧光耀聲稱自己曾委托律師向林水源發出“律師催款函”,并提供了蓋有泉州順豐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豐快遞”)業務專用章的單據。但是,在最初審理時,盧光耀的代理人已經確認,其律師沒有發送律師的催款信,并且已經在卷宗中進行了筆錄,實際上林水源確實沒有收到該快件,并且沒有證明林水源已收到該快件。第一,快遞單收寄地址“石獅市延年路36號”雖然與林水源身份證地址一致,但該地址實際上是裕豐大廈所在地。本樓一層為商場,二層為美容院,三層為臺球娛樂中心,四層為政協活動中心,五層以上為住宅,可見「石獅市延年路36號」并非林水源的確切居住地。林水源的準確地址是“裕豐大廈701室”,石獅市延年路36號,這一地址已經提交二審法院確認。第二,快遞單接收人簽名一欄也不是林水源本人的簽名。盡管快遞單上寫著林水源的手機號,但盧光耀和順豐公司在一審時都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投遞員通過電話聯系過林水源的確認地址,并由林水源指定其他人員代收。其三,快遞單上的寄遞詳情一欄是空白的,不顯示郵寄物品名稱。假定林水源收到了這封信,但無法確認收到的正是“律師催款信”。
北京債務律師鑒于此,盧光耀未在擔保期屆滿前向林水源主張權利,林水源應免責。北京債務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款之規定,林水源申請再審。應訴人盧光耀,初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鑫盛達公司,吳幼質,一審被告,王麗玲,均未提交意見。按照申請重審的事實和理由,本院對以下幾個問題進行了審查。
對于提交快遞單據的盧光耀是否可以證明在保證書期滿之前曾向林水源主張權利,林水源是否應該承擔保證責任的問題。經法院認定,林水源和盧光耀之間因民間借貸而產生的擔保合同關系,有由林水源等四方聯合向盧光耀出具的《借據》證明,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借據》中的約定履行借款義務。由于該借據沒有就擔保期間達成協議,擔保期間應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該保證期間為主要債務履行期期滿六個月內,即盧光耀應于2013年2月2日前向林水源主張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擔保期限到期之前,連帶責任擔保的債權人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之日起,啟動計算保證合同訴訟時效。這樣,只要盧光耀能夠證明在擔保期到期之前曾向林水源提出過保證責任的要求,保證合同訴訟時效中斷將產生法律后果。第十條第二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由當事人一方通過發信或數據電文提出主張,信函或數據電文到達或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民法通則》第四十條中規定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權”應當被認定為“中止時效”。
該案中盧光耀雖然在2013年3月26日提起訴訟,但其主張在2013年1月25日委托律師向林水源發出《律師催款函》,并提供一份加蓋順豐公司業務專用章的快遞單。在林水源再審申請中,主張其事實上未收到該快遞,并且否認快遞單的證明效力。我局認定,快遞單上的收件地址“石獅市延年路36號”雖然不是林水源確切地址,但其地址并不是“石獅市延年路36號”,但其地址并不在“石獅市”。另外,快遞單上還寫著收件人林水源的有效手機號,通常這就足以讓快遞人員找到林水源。林水源主張,快遞單托寄物名稱一欄為空白,因此不能說明投遞的物品是《律師催款函》,但是沒有證據表明盧光耀和林水源之間還有其他經濟往來,而且盧光耀不僅把快遞寄給林水源,并將有關資料寄給吳幼致、鑫盛達公司,這三個快遞同時寄出,從三方都是盧光耀的擔保人這一事實看,有內在的相互關聯。林水源說,原審時,盧光耀委托代理人已經證實,他的律師沒有發送《律師催款函》,但是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總之,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只要權利人在法定期間恪盡職守,向義務人提示權利,應認定為已經對義務人提出了履行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之效果。
本案件中盧光耀提交的快遞單和所載事項符合民事證據極具合理性的要求,認為該《律師催款函》“送達或應當送達對方當事人”,可證明其在保證期間向林水源提出過擔保責任要求,在本案中,林水源應向盧光耀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律適用正確。總之,林水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項規定的情形。北京債務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規定,本院決定:駁回林水源的再審申請。
②文章觀點僅代表原作者本人不代表本站立場,并不完全代表本站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③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部分轉載文章僅為傳播更多信息、受益服務用戶之目的,如信息標記有誤,請聯系站長修正。
④本站一律禁止以任何方式發布或轉載任何違法違規的相關信息,如發現本站上有涉嫌侵權/違規及任何不妥的內容,請第一時間反饋。發送郵件到 319898138@qq.com,經核實立即修正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