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承擔和債務加入是民法中比較常見的兩個概念,它們都涉及到合同的簽訂和對合同的義務承擔。但是兩者之間還是有著一些區別的,接下來北京債務糾紛律師將詳細介紹債務承擔和債務加入的構成要件。
一、債務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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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承擔指的是,在保持公司資產不變的前提下,股東或者其他投資人把公司的債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其他利益相關人的行為。簡而言之,就是將自己應承擔的債務責任,轉交給其他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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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其他投資人
債務承擔需要有另外的投資人承擔原有股東或其他投資人的部分或全部債務。這個投資人可以是公司現有的股東或其他準股東,也可以是公司外的第三方;
2. 股東或其他投資人
債務承擔的當事人必須是公司現有的股東或其他投資人之一,因為只有他們有權利將自己所應承擔的債務轉移給其他承擔人;
3. 債務轉移
確切的說,債務承擔需要債務的“轉移”。也就是說,轉移前某一股東或其他投資人應該承擔的債務責任,在轉移后將由其他投資人來進行承擔;
4. 完全(或部分)的債務轉移
債務承擔也可以是部分的,也就是說,股東或其他投資人只轉移自己應當承擔的債務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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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A由張先生持有80%的股份,李女士持有20%的股份,目前公司A總負債100萬元,其中張先生應該承擔80萬元的債務責任,李女士應該承擔20萬元的債務責任。如果張先生將其80萬元的債務責任轉移給李女士,這就構成了債務承擔。
二、債務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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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加入通常發生在公司發生股權變更時,即新股東或新投資者在加入公司之前,必須同意承擔已有的債務,并獨立承擔相應的責任。簡而言之,就是新加入的股東或投資人,同意承擔原有股東或投資者所持有的已有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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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權變更
債務加入通常會在公司發生股權變更時出現,如有新控股股東或新投資者加入時;
2. 新的股東或投資者
債務加入涉及到的當事人必須是新加入的股東或投資者;
3. 承擔已有的債務
股東或投資者必須同意承擔公司因業務運營等原因而形成的已有債務,不得否認或規避這些債務;
4. 獨立承擔責任
被加入的債務與新加入的股東或投資者無關,因此新股東或投資人需要獨立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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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B由王先生和李女士各持有50%的股份,公司總負債100萬元。如果小張經過盡職調查,并決定以10萬元并購該公司,他必須同意承擔原有的債務,并獨立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就構成了債權加入。
總結:
就上述兩種構成要件來看,債權承擔和債權加入是圍繞著企業的股權變更而產生的行為。其中,債權承擔是將股東或投資人應當承擔的債務責任,轉移給其他投資者或股東,而債權加入則是新加入的投資者或股東承擔原本股東或投資人所持有的已有債務。雖然這兩種行為并不相同,但都與企業的負債問題密切相關,對于企業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風險和問題,也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應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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