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老賴”可以說是明目張膽地欠錢不還,前腳剛哭窮沒有錢,后腳就在朋友圈“曬”上了自己剛換的車,就算被強制執行嘴上嚷嚷著沒錢,可每天吃喝玩樂卻是樣樣不落,而大多數債權人對此卻無可奈何。
然而實際上我們完全可以通過“限高令”的方式,限制“老賴”超出生活、工作需要的高消費,以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的方式促使“老賴”主動償還債務,下面就來說說9種“老賴”被禁止的消費行為。
【“老賴”9種被禁止的消費行為】
首先需要注意一點:限制消費令≠限制全部消費,在執行過程當中我們需要為“老賴”保留其正常的生活、工作所需要的資金,以及其贍養老人、撫養子女所必需的費用。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備注:如果“老賴”被限制高消費后,仍進行上述高消費行為輕則拘留罰款,情節嚴重的將按照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有關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仍允許被執行人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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