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社會生活中,一旦一家公司企業可以申請破產,受影響最大的就是對于債權人,因為中國企業通過申請破產往往主要是因為資不抵債,而有些不同地方和政府不能因為“地方環境保護自然主義”而置債權人利益于不顧。有的一個地方在確保稅款、工人工資的前提下置債權人的債權于不顧,甚至將它作為其中一條搞活企業,搞活地方市場經濟的經驗來推廣,個別技術企業文化甚至還出現隱匿財產、“假破產,真逃債”的現象。面對這樣如此種種違法犯罪行為,債權人該如何有效維護自己的權益呢?下面北京債務糾紛律師就實踐中常見的損耗債權人利益的方式方法分析研究一下。
一、破產管理人濫用職權
《企業破產法》賦予破產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管理和處分破產財產的權力,但該權力有被濫用的可能。在清算過程中,破產管理人濫用職權,如濫用破產程序將高價值財產轉讓給關聯企業或新成立的企業空殼經營; 濫用人格獨立性,總結清算特點,以再投資的名義投資新公司或關聯公司,將債務留在原企業的“空巢”; 故意制造抵押權人被合法有效抵押成無效抵押的假象,剝奪有效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等。債權人應該采取什么措施來遏制這種情況?
(一)、更換企業破產制度管理人。
破產風險管理一個人在破產程序設計中發揮著極其具有重要因素作用,其在破產程序中處于發展中心位置,擔負著管理公司破產財產等重要職責,其工作人員職責履行社會狀況,不僅經濟關系破產債權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利益,關系到破產目的的最終目標實現,而且能夠直接通過影響中國人民對于法院 審判工作的順利有效開展。因此,各國破產法都非常需要重視破產管理人監督學習機制。我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二條,“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全面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學生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選擇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
(二)、追究相關刑事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關于阻礙清算罪的規定,對清算組成員的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高檢法字〔2010〕23號),妨害清算罪的立案標準為:
1、隱匿自己財產進行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對資產負債表分析或者其他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內容涉及項目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 在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或企業價值在50萬元以上的財產;
4.給債權人或者其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應當清償的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不能及時清償,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6、其他問題嚴重精神損害公司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二、假破產,真逃債
“虛假破產,真實債務逃避”是指債務人有能力履行債務而不履行,而以破產的名義逃避履行債務。其結果是,債權人的債權只得到少量償付,而債務人只通過破產履行了一小部分債務,使債務人無法履行應履行的義務,從而損害了債權人的經濟利益。如果遇到“虛假破產,真正擺脫債務”,債權人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利益?債權人可以撤銷其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1)根據破產法,債權人可以在破產程序中撤銷債務人逃避債務的行為。
1.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債務人有下列五種行為可撤銷:
2.無償轉讓財產;。
3.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
4.為他人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5.提前清償未到期債務。
6.放棄債權。
(2)在法院接受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兩類可撤銷行為:
1.已構成企業破產問題原因,仍以債務人財產對個別債權人可以進行研究偏頗性清償的(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清償責任行為方式除外)。
2.雖構成破產原因,但通過訴訟、仲裁、執行程序,與債權人惡意串通單獨清償債權人。
(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的虛假破產罪,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局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二)》(金道[2010]第23號) ,虛假破產罪的立案標準與妨害清算罪的立案標準相同。
三、故意降低企業破產財產的評估研究價值進行降低清償率。
在破產重整案件中,在許多情況下,破產企業的資產并不發生變化,而是通過評估來確定其價值。 重組利益相關者有時故意低估資產價值,確定較低的清算率,然后在此基礎上適當提高清算率,以便債權人通過重組計劃。 這也是許多破產重整案件中債權人對資產評估“腹部丑聞”的原因。
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 “破產財產的出售,除債權人另有決定外,應當以拍賣方式進行。”?破產財產處分的基本原則是債權人意思表示。為防止估價過低,債權人應當監督破產財產的估價程序,重點審查和評估報告是否合法,破產財產的處置是否按照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進行,必要時可以要求管理人聘請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四、債務人進行轉移、隱匿自己財產
在破產申請到破產管理人確定的這段學習時間,企業發展還是由債務人風險管理的。為了提高自身經濟利益,債務人經常需要采取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問題或者以其他方法以及轉移、處分資產,直接影響造成破產財產減少信息或者破產財產上負擔的增加,或者使破產財產安全狀況不明等現象來阻礙中國實現債權,債權人可以通過采用哪些重要手段呢?
(一)根據《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破產終止后,債務人可以轉移,隱匿財產可以收回。
(二)債權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利用債務人在申請破產至破產管理人作出決定期間對破產企業財產的控制權的便利,有效防止債務人轉移或隱瞞財產。
北京債務糾紛律師希望每一位“誠實而不幸”的人,都能在法律的保護下,翻開人生新的一頁。任何意圖通過虛假破產行為逃避債務的,必將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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