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網絡暴力是層出不窮的,網絡暴力嚴重侵犯了我國公民的合法利益,破壞社會的和諧和穩定,網絡暴力有可能構成犯罪的,那么網絡暴力立案標準如何認定?下面由北京律師事務所為讀者進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
1月24日尋親男孩劉學州在發布了7000字的絕筆長文之后離開了這個世界。一個剛15歲的少年,做出如此悲愴的選擇,讓人分外唏噓。從劉學州的自述中大致勾勒出其異常坎坷的生命軌跡,出生時被父母賣掉,4歲時養父母雙亡,上學時被校園霸凌,在尋親成功之后又被二次遺棄。更因在網上公布了自己被生母拉黑的截圖以及要求父母給買房子之類的傳言之后,遭遇了網絡的暴力和謾罵。如今人已經不在了,很多事實真相難以追索,但可以肯定的是,只憑他剛認親不久的親生父母的單方面發聲,就跑到劉學周的社交平臺下大肆謾罵,亂扣帽子宣泄情緒,屬于典型的網絡暴力。
要想根治網絡暴力,需要社會公眾的自我約束和法律的規范約束共同配合完成。目前,我國在互聯網侵權方面在法律規范越來越完善,需要進一步加強網絡暴力相關的普法教育。堅決落實網絡實名制,讓廣大網民知道互聯網也并非法外之地,侵權就應該承擔責任,就算人數眾多也不應是法不責眾。此外民法典還規定了一種禁令保護制度。有證據證明侵權的前提下,我們有權向法院申請提前采取相關措施,禁令行為人停止侵權。
從1月22日開始,中央網信辦開展了為期一個月的清朗2022春節網絡環境的整治專項行動。整治內容就包括網絡暴力、低俗彈窗廣告、飯圈亂象、網紅兒童、軟色情等等問題。希望這次專項行動的開展能夠給網絡暴力,剎車還網絡空間一片清朗天空。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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