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及漾政辦發﹝2015﹞132號文件相關規定,被告作為縣級城鄉規劃建設管理職能部門,有對轄區內違法建設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必須遵循行政程序。接下來和北京律師網一起看看下面這起案例。
【案件詳情】
漾濞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兩違”整治工作指揮部工作人員經日常巡查發現,原告等戶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情況下,擅自在縣城東入口蒼山西鎮下街村瓦窯頭建房,該行為不符合縣城整體規劃,屬于城鎮違法建筑,遂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在告知原告相關權利后,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漾城立罰2017-D-9-0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原告未經批準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在城鄉規劃區蒼山西鎮下街村大漾公路沿線東入口片區(森警中隊對面)建蓋框架結構住房四層一幢,建筑面積431.10㎡。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云南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決定給予原告戶以下行政處罰:一、按工程造價8%罰款;二、限期內自行拆除。
【律師意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及漾政辦發﹝2015﹞132號文件相關規定,被告作為縣級城鄉規劃建設管理職能部門,有對轄區內違法建設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必須遵循行政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和申辯權利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在作出漾城立罰2018-D-9-06號行政處罰決定前未履行上述法律規定的事先告知程序,屬于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予以撤銷。
【勝訴判決】
撤銷被告漾濞彝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2018年6月14日對原告董躍宇作出漾城立罰2018-D-9-06號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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