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是指企業在一定期限內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義或職業資格對外承接業務,本質上是“借用”。現實中最常見的是一個施工隊掛靠在一個有資質的建筑公司(即承包商)名下。承包商中標后,只是正式參與管理。實際上,施工隊全權負責施工。北京民事律師指出施工組拿到大部分工程款,承包商拿到很小比例的管理費。這種合作看似互利共贏,實際上存在大量法律風險,很可能一步走錯,滿盤皆輸。北京民事律師表示在實踐中,掛靠人應對工程問題負責,不能以其未實際參與施工為由免除責任。一旦被錨固人在施工中有違規操作,被錨固人是無法置身事外的。對于掛靠者來說,只能獲得很小比例的管理費,但面對潛在的高額債務,性價比真的不高。
2011年黃河科技公司與楊大山(化名)簽訂《聯營經濟合作協議書》,兩人約定可以一起研究開發小浪底南岸工程,黃河文化公司通過收取工程款的2%做管理費,其余都給楊大山。黃河作為公司發展形勢上派幾個方面員工來監督,實際由楊大山負責項目施工。雙方之間約定黃河管理公司不負責因施工技術產生的債務,楊大山要保證系統工程建設質量。然而在建筑施工設計過程中,楊大山先后進行了多次被發包人下達警告,發包人甚至社會要求中國黃河公司需要更換施工隊。三方僵持不下,直到2015年楊大山私自撤離人員,工程問題徹底停工。此后,因楊大山拖欠工資、材料費、租賃費等,黃河公司被多家中小企業和個人起訴。在先后訴訟十余次,因為他們這些信息工程合同糾紛黃河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支付能力各項賠償和費用共七百萬元后,已經筋疲力盡,損失慘重,最后學生找到本所尋求能夠幫助。
經過我們專業的建筑工程律師的參與,我們立即舉辦了一個案例研討會,多名律師對黃河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進行了討論和分析,形成了證據清單。 根據證據材料的重要性,我們對所有文件進行了整理,按照時間邏輯對案件的整個過程進行了整理,并指導黃河公司收集其要求的其他文件。 在確認黃河公司已經準備好所有的證據材料后,我們首先找到大山楊進行協商調解。 黃河公司的需求只是為了挽回損失,經過這么大的訴訟,我們希望避免黃河公司繼續訴訟。 然而,楊拒絕支付公司之前的訴訟費用,辯稱這與工資、材料成本和其他直接施工成本不同。 基于這一點,我律師在研究《合資合作協議》后發現,第四條第12項規定了賠償條款,即在施工過程中,施工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處罰由楊大山承擔。 本案涉及的訴訟費用是陽山拒絕支付工資和材料費,是黃河公司發生的必要費用,由陽山承擔。
楊大山借用黃河科技公司的資質,雙方企業簽訂的《聯營經濟合作協議書》其實是掛靠合同,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而無效。合同管理無效后,因該合同方面取得的財產制度應當進行返還,則黃河文化公司為楊大山墊付的款項及支付的各種社會必要成本費用,楊大山應當返還黃河作為公司。經過核對賬單、精密設計計算,我們需要確定楊大山應償還黃河公司共7025564元。
最終,法院基本支持了我們的辯護意見,認可了我們關于訴訟費用的觀點,明確由楊大山支付黃河公司的訴訟費用。這個案子的判決結果也在意料之中,黃河公司終于挽回了700多萬的損失,終于忠妻了!
本案觸目驚心的數字進行提醒建筑技術企業發展不要只看見眼前的利益,從而不能忽視背后都有可能導致產生的法律環境問題,掛靠現象叢生會擾亂建筑經濟市場競爭秩序,影響以及施工管理質量,引發網絡安全生產事故。2019年2月起施行的《建設一個工程司法解釋(二)》第四條明確具體規定:“缺乏相應資質的單位工作或者其他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設計施工要求企業自身名義簽訂建設信息工程實際施工過程中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系統工程產品質量控制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風險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對于法院應予支持。”從該規定教師可以得到明顯看出不同國家要嚴厲打擊建筑業的掛靠現象。每年因掛靠經營合同內容產生的訴訟不勝枚舉,北京民事律師表示各建筑材料行業作為主體應引以為鑒,不要輕易跨越法律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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