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婚姻律師的實踐中,夫妻間在婚姻存續期間簽訂借款協議,建立借款關系的情況并不少見。這種借款關系在離婚時如何處理,往往成為爭議的焦點。
甲和乙是一對夫妻,他們在婚姻期間沒有對財產歸屬做出明確約定。甲為了投資炒股,向乙出具了手寫欠條,承諾在一定期限內歸還乙53萬元。然而,在兩人離婚時,這筆借款并未得到解決。乙隨后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糾紛訴訟,要求甲返還50萬元借款及利息。
一審法院根據欠條和轉賬記錄等證據,認定甲和乙之間存在借款關系,甲應歸還借款,但需扣除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甲對此表示不服,認為借款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無需返還。乙則聲稱借款來源于婚前個人理財收益,并認為一審判決中扣除50%的比例不當。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乙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甲的借款炒股行為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應承擔還款責任。至于借款的來源,由于金錢的非專用物特征,乙提交的銀行流水只能證明其婚前有相應財產能力,不足以證明借款系個人財產。因此,一審法院判決甲應返還借款25萬元,并駁回甲和乙的上訴。
這一案例引發了對婚姻期間借款關系處理的深入思考。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間的借款關系是否成立,以及在離婚時如何處理未償還的借款,是實踐中常見的問題。一般而言,除非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婚后夫妻一方的財產,無論存入哪一方名下,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間的資金轉賬,雖然改變了資金的控制權,但并不改變其作為共同財產的性質,通常不構成借貸關系。如果雙方在轉賬時明確表示了借款意圖,則應尊重雙方的意思自治,按照約定的內容處理。
在離婚時,如果借款方未完全償還借款,應根據借款的來源區別處理。如果借款來源于出借人的個人財產,應按照普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處理;如果款項來自夫妻共同財產,則實質上是借款方向夫妻共同財產借款,屬于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離婚時,應扣除借款中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由借款方向另一方返還未償還部分的一半。
總之北京婚姻律師總結到,夫妻間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借款關系及其在離婚時的處理,需要綜合考慮雙方的約定、借款的用途和來源等因素,以確保公平合理的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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