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孩子由母親撫養,經父親的同意孩子改隨母姓,但父親并沒有按時給付撫養費,父親能否以孩子改回原姓名作為支付和增加撫養費的條件?法院會怎么判?和北京婚姻律師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某與被告周某原系夫妻關系,生育一子周小明。因雙方感情不合,自愿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雙方約定婚生子周小明由其母親李某某撫養,周某每年支付孩子撫養費3000元整,直至18周歲;男方隨時看孩子,孩子的姓氏上學前男方同意更改。李某某與周某離婚后,婚生子周小明跟隨其母親生活期間,經周某同意,孩子的姓名更改為李明。后來周某沒有按約定每年向孩子李明支付3000元的撫養費,形成訴訟。
原告李明向法院起訴稱: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周某按照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5%支付婚生子原告李明(曾用名周小明)的撫養費,直至18周歲;2.請求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周某負擔。
周某堅持按離婚協議約定的撫養費的支付數額及支付方式;如把孩子的姓名和戶口改過來,同意按照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5%支付婚生子原告李明(曾用名周小明)的撫養費,直至18周歲。李明法定代理人李某某不同意將孩子姓名和戶口改為周小明。上述爭議經多次調解無果。
裁判要旨
由于孩子的成長和教育是一個長期的過程,當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的撫養費數額難以與經濟社會發展及人民生活消費水平相適應,或者因子女患病、上學等無法滿足實際需要的情況下,未成年子女起訴非直接撫養的一方要求適當增加撫養費,法院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整。另外,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非直接撫養的一方不能因孩子姓氏的更改而拒絕支付撫養費。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被告周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原告李明(曾用名周小明)自2017年X月X日起至2021年XX月XX日止的撫養費15000元;
二、被告周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從2022年度起按照山東省上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的25%支付給原告李明(曾用名周小明)撫養費至原告李明(曾用名周小明)年滿18周歲為止,按年度支付,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三、駁回原告李明(曾用名周小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解讀
1.本案中,被告周某未支付婚生子的撫養費,既違反離婚協議約定,又違反法律規定,支付撫養費是其法定義務。現雙方就婚生子撫養費的支付問題協商不成,法院依法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予以判決。
2.如離婚時孩子年齡尚幼,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消費水平的變化,或因孩子醫療、上學等需要支出較高費用,之前約定或判決的撫養費數額很難滿足現階段生活需要,故未成年子女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非直接撫養的一方增加撫養費數額。法院應根據有利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實際需要及父母的經濟能力、當地的生活水平予以適當調整。
(文中均為化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條 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第五十九條 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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