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債務糾紛律師指出借條是證明借款關系的直接憑證,是債權人主張權利的重要憑證。然而,也有因債權國討債而無法獲得法律支持的情形。
1.法律保護借款目的不合法的借貸關系,但如果債權人知道對方將借款用于一般違法行為,法律就不會保護債權人利益,而債權人在利用另一種方式實施犯罪時可以構成共同犯罪或其他罪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規定,貸款人明知借款人為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而借錢,借貸關系不受保護。舉例來說,明知對方借錢賭博而出借,即使借條是雙方真正的意思表示,符合借條的所有形式要件,如果對方欠債不還,債權人的利益就無法得到保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0條,明知是犯罪者,為其提供藏匿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作假證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若在知情的情況下逃走了,則涉嫌窩藏.包庇罪。預謀的,構成共同犯罪。
2.超過法定期限的法律并不保護"臥底"者。債權國向法院主張權利的時效為三年。法定期限屆滿后,債權人即喪失了勝訴抗辯權,在提起訴訟時效的抗辯時,債權不受法律保護。
3.借貸合同無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方式或乘人之危,使另一方違反其真實意思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如債務人因脅迫.欺詐等情形出具借條給債權人,其本事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違反民法公平.平等.自愿原則,該債權利益無法通過法律途徑得到支持。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借款,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行使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種權利是否能夠收回,取決于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認可借款關系。
5.借條形式分手費解除愛情.同居關系.在婚姻關系中,協商約定一方支付另一方青春損失費.分手費,通常以借條的形式掩蓋其真實目的,但實際上并不存在真正的借款事實。一方以借條為憑證要求對方還錢,若對方提出抗辯證據不存在借款事實,法院會要求原告提供證據鏈,描述借款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交付方式,提供轉帳記錄.收據等,如借條為孤證,如無法證明借款事實屬實,借條無效。
6.民間借貸合同有借條但未實際支付借款是一種實踐合同,《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在貸方提供借款時生效。私人借貸關系的成立以借款實際支付為前提。借條只能證明借貸雙方可能存在借貸合意,但借條是真實的,借條是無效的。
7.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高利貸利息超過法律規定部分規定:“借款雙方約定的利率不超過年利率24%,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借貸方同意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貸款者要求貸款人退還超過年利率36%的已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民間借貸利率約定超過36%的部分,即使債務人自愿支付,法庭也不支持,并可要求債權人返還;超過24%以下的部分,如果債權人主張該部分利息,法院不支持,但如債務人自愿支付,法庭也不干預。以上即是北京債務糾紛律師關于債務常見問題的一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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