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利用離婚協議惡意轉讓財產,避免債務,債權人有權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協議,或者確認協議無效。但并非所有債務人在離婚時放棄部分或全部共同財產,都是惡意逃避債務。此時,債權人不應理所當然地起訴,而應綜合考慮債權債務的形成時間、貸款期限、貸款目的、配偶是否知道等因素。北京離婚債務律師分析。
案例簡介
有一年,老胡向老王借了30萬元來承包村里的果樹林。老王很快同意了。老胡還在收到款項當天向老王發放了借據,表示今天向老王借了30萬元,利息按月1%計算,并承諾三年后一次性還清本息。
第二年,老胡發現蘋果在果樹林里的生長狀況非常糟糕,他投資的錢甚至不能回來。那時,他沒有錢,他的妻子也沒有工作。他怎么能生活呢?經過思考,老胡決定與結婚多年的妻子小芳離婚,實際上離婚不離家,希望隱藏世界,抵制責任。
老胡和小芳很快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當場簽署了離婚協議。協議規定,位于xx街的xx房屋和存款40萬元歸小芳所有,所有債務由老胡歸還,老胡沒有分享任何其他財產。
三年期滿后,老胡沒有歸還老王的任何錢。老王多次催促失敗,所以他找到了老胡的前妻小芳,要求她償還。但小芳拿出離婚證明和離婚協議反駁老王,拒絕償還。
老王認為老胡和小芳假離婚真逃債,惡意轉讓離婚協議財產,侵犯其合法權益,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轉讓。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財產是債務人償還債務的重要物質基礎。為防止債務人惡意轉讓財產,確保債權的實現,保護社會交易秩序的安全,中國法律明確規定,債務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30萬元的貸款發生在老胡和小芳的關系中,用于家庭的日常生產經營。雖然小芳沒有在借據上簽字,但根據發現的事實,所涉及的貸款應被認定為老胡和小芳的共同債務。
結合老胡與小芳離婚協議中夫妻共同財產歸小芳所有,婚姻期間所有債務由老胡償還的協議,老胡無償轉讓其財產份額的行為客觀上導致老王無財產償還貸款本息,損害了老王的債權。因此,應得到法院的支持,老王要求撤銷被告老胡的財產轉讓。
綜上所述,法院裁定撤銷老胡與小芳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和存款歸女方所有的協議,撤銷股份僅限于老王對老胡的債權。
債務人利用離婚協議惡意轉讓財產,避免債務,債權人有權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協議。但并非所有債務人在離婚時放棄部分或全部共同財產,都是惡意逃避債務。由于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是普通的,直接與等價有償財產處置行為有關,離婚協議的制定,往往考慮婚姻關系的持續時間、家庭貢獻、情感過錯、子女撫養、對方是否同意離婚等因素。此時,債權人不應理所當然地起訴,而應綜合考慮債權債務的形成時間、貸款期限、貸款使用、配偶是否知道等因素。
最后,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條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案件也可以要求對方(債務人)承擔律師費。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轉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債權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有限。
自債權人知道撤銷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千零六十四夫妻雙方簽字,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承擔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可以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圖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華人民共和國法典>婚姻家庭編輯的解釋(一)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有效判決,裁定調解書處理夫妻財產分割的,債權人仍有權向男女索賠夫妻共同債務的權利。一方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后,要求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件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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