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認定事實:2003年3月10日,甲女與乙男登記結婚,2019年6月28日登記離婚。
A女與B男簽訂離婚協議,約定:1、男女雙方自愿離婚;2、離婚后,女兒的監護權屬于男方,女方無需支付男方孩子的監護費;在不影響孩子學習和生活的情況下,有權隨時探望孩子;3、男女共同財產處理:3-2房屋屬于男方,女方自愿凈身出戶。4、男女債權債務處理:雙方確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發生共同債權債務。任何一方對外負債的,由債務人承擔,與對方無關。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續期間,辦理房屋登記的房屋有兩套,登記權為乙男,分別為1-4-2(房地證:303房地證2008字第XX號).1-5(房地證:303房地證2008字第XX號)(以下簡稱訴訟房屋),證明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房屋用途均為住宅,建筑面積分別為121.88平方米.44.68平方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均居住在1-4-2房屋內,訴訟房屋作為門面出租。
甲女與乙男離婚后,婚生女與乙男生活,甲女未支付撫養費,兩所房屋均由乙男占有。使用后,甲女離開涪陵區XX鎮外出打工。
一審中,雙方就下列事實陳述達成一致:A女、B男均為再婚,爭議房屋土地使用權來源為B男原工作單位移民重建安置;離婚系甲女提出,A女、B男第一次到達離婚登記地時,由于B男不同意離婚,未能辦理離婚登記;第二次辦理離婚登記時,兩人一起去避免B男再次后悔。
? 一審訴訟請求:甲女向一審法院起訴:確認1-5號房屋歸甲女所有。
一審法院裁判: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的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分割。經審查,該財產確實是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分割。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爭議房屋是否屬于未分割財產。離婚協議中財產問題的處理往往依賴于個人。當事人通常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的前提下同意登記離婚,并根據離婚原因處分財產。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女性應該對簽署的離婚協議有一個客觀的判斷。婚姻期間,雙方長期居住在涪陵區XX鎮。女性知道有1-4-2.1-5所房子。結合離婚協議,女性由男性撫養,女性不支付贍養費,2019年6月28日離婚后,雙方均由男性占有。事實上,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凈出戶應理解為女性放棄對包括1-5所房屋在內的所有共同財產的分割。
關于女性簽署離婚協議,男性承認門面對女性但未寫入協議,應認定爭議房屋屬于女性,初審法院認為女性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男性承認爭議房屋分割給女性,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欺詐、脅迫,因此女性主張,初審法院不支持。
綜上所述,北京律師咨詢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判決:駁回甲女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主張:甲女上訴理由如下: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離婚協議中的凈身出戶并不是上訴人的真實含義。上訴人提出離婚時,被上訴人一開始不同意離婚,三天后突然同意離婚。但當上訴人趕到民政局時,下班時間快到了,上訴人草草看了協議就簽了,所以凈身出戶是一個重大誤解,不是上訴人的真實含義。
2.凈身出戶只代表3-2號房屋的處理,因此雙方在協議中達成協議。對于訴訟房屋,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未達成協議,因此不能代表上訴人放棄房屋權利。
3.訴訟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上訴人應當依法享有分割權。
4.被上訴人除分為3-2號房屋外,還分為現金11萬元、存款5萬元、借給大女兒的4萬元、取走上訴人的2萬元。如果訴訟房屋不分給上訴人,上訴人將沒有固定住所,生活困難。
被上訴人乙男答辯稱:
1.離婚協議是指經雙方多次協商,上訴人自愿表示離家出走時,上訴人同意到民政局簽訂離婚協議。離婚協議是在民政局打印的。當時有兩個證人在場。上訴人沒有時間看清楚的事實。因此,離家出走是上訴人的真實意思。
2.雖然離婚協議中沒有明確將爭議房屋確認給被上訴人,但協議中寫著上訴人愿意凈身出戶,這意味著上訴人自愿放棄分割夫妻所有共同財產的權利。對于這種分割方式,一些上訴人自愿同意將現金11萬元。存款5萬元。借給大女兒的4萬元和上訴人的2萬元存款全部給予上訴人。
3.上訴人同意凈身出戶與不支付子女撫養費的離婚條件有關。現在他只聲稱凈身出戶條件無效,違反誠信,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要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裁判:法院認為,離婚協議往往涉及解除婚姻關系、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權債務處分和子女撫養等問題,其條款相互影響,構成一個統一的整體。
本案中,上訴人A女與被上訴人B男在民政部門離婚時自愿達成離婚協議并備案登記,這是雙方的真實含義,其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條款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和法律效力。A女上訴認為,達成上述協議時存在重大誤解的原因,與協議中雙方承諾非常清楚協議的含義,愿意完全履行協議,不存在脅迫、欺詐、誤解的含義不一致,訴訟中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因此法院不支持撤銷財產分割條款的原因。
如何理解本案涉及的離婚協議中的凈身出戶問題。北京律師咨詢網根據百度百科查詢,凈身出戶是指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得獲得任何共同財產。北京律師咨詢網一般來說,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所有的錢,只帶走自己的身體。因此,甲女在離婚協議中自愿表示凈身出戶,這意味著她自愿放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要求。雖然本案涉及的離婚協議中沒有明確規定訴訟協議屬于被上訴人乙男,但當訴訟房屋離婚時,甲女已經知道其存在并辦理了產權登記,應屬于離婚時的夫妻共同財產。雙方離婚后,房屋也由乙男占有。管理和收入。因此,當甲女意味著凈身出戶時,就包括不能帶走訴訟房屋的意思。
另一方面,從雙方在二審中的一致陳述來看,雙方離婚時的現金11萬元。存款5萬元。借給大女兒的4萬元和上訴人的2萬元存款雖然在離婚協議中沒有明確規定歸乙方所有,但離婚后歸乙方所有的事實也符合凈身出戶的協議。甲女上訴認為,訴訟房屋未在離婚協議中分割,凈身出戶不包括放棄訴訟房屋分割的理由,這與合同解釋的原則不符。因此,法院不接受訴訟原因。
綜上所述,甲女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判決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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