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相愛的夫妻,因為一次意外陰陽分離,誰能想到丈夫去世后,妻子葉上法庭,要求分割丈夫的死亡賠償,但公婆未經兒媳同意,擅自流產腹部胎兒,無權獲得賠償,拒絕支付賠償。那么妻子到底能得到丈夫的死亡賠償嗎?北京法律咨詢網答公婆能否以上述理由拒絕支付賠償金?
案例回顧
2016年7月,廣東五華一男子盧某在北京工作時因意外觸電身亡。事故發生后,由于盧某意外死亡,當地有關政府部門和業主分別賠償了8萬元、2萬元,共計1萬元給了盧某的父母和妻子。
經北京市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調解確認,盧某的雇主梁某和孫某共同賠償了盧某的父母盧某明,李某和妻子葉某的死亡賠償金共計5.5萬元,上述賠償金通過三期分期付款支付至盧某明的銀行賬戶。
北京法律咨詢網在上述款項中,10萬元的賠償金實際上已經交給了盧某明,但在葉某起訴之前,梁某和孫某只支付了1.7萬元,沒有按照協議按時支付賠償金。
由于上述相關協議沒有明確6.5萬元的具體使用或分配方式,死者安葬后,盧某明和李某收到的2.7萬元未分配的份額導致葉某不滿。經過多次協商失敗,妻子葉某將前公婆告上法庭,要求將已收到的賠償金分配給2.7萬元中的三分之一。
律師說法
兒媳作為兒子的配偶,有權分割賠償金,這與她是否有孩子無關。男方的生育權是相對的,女方的生育權是絕對的。女方有權決定是否生孩子。作為死者的遺孀,即使孩子被取消,女方仍有權分割賠償金。
審理結果
法院認為,死亡賠償或賠償是對死者親屬造成物質收入損失的賠償,不屬于死者遺產的一部分,而應屬于死者配偶、子女和父母的共同財產。
葉是死者的配偶,是合法的夫妻關系,但兩人沒有孩子,而盧是死者的父母,所以雙方都是盧死亡賠償的共同所有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的主持下,雙方還確認盧死后獲得的賠償屬于雙方共同所有,而不是單方面占有。現在盧某明夫婦在收到部分賠償后拒絕向葉某分配賠償,侵犯了葉某的合法財產權益。
同樣,地方政府部門和業主的補償也是基于盧某的死亡收入。現在盧某和他的妻子沒有證實這部分錢應該單獨歸他們所有。葉某是死者的配偶,要求分配,法院支持。
共有關系終止時,共有財產分割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無協議的,按照等分原則處理。由于涉案資金既沒有明確約定具體賠償項目,也沒有分配或約定死者親屬應獲得的份額,法院按照公平等分原則平均分配三個親屬,即葉、盧、李各占三分之一。
此外,盧死后,葉終止妊娠與本案無法律因果關系,葉的上述行為不屬于民法調整范疇。因此,法院不同意以葉擅自終止妊娠為由分配死者賠償金的意見。北京法律咨詢網綜上所述,根據相關計算標準,葉某扣除盧某死后不可避免的喪葬費后,應依法取得7276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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