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丈夫外面有人,女子把錄音筆放在丈夫的床頭柜里
31歲的王女士來自西安。2013年與張某結婚,兩人都在企業工作。兒子次年2月出生。
婚后不久,張某被派往江蘇工作。王女士說,她開始每次出差10天左右,回西安呆三四天。后來,她回西安的次數減少了,每次停留的時間也縮短了。她和兒子住在一個房間里張回來后獨自住在一個房間里。她發現張經常在家接電話時偷偷摸摸,懷疑丈夫出軌,開始尋找證據。
有一次,張張回來休假時,王女士在酒后昏睡時猜到了她的手機密碼。她看到手機里有很多和其他女人的照片,還有住宿記錄、手機視頻等。乍一看,他們住在其他地方,一起旅行。
北京離婚律師看到為進一步尋找證據,王女士在張某臥室床頭柜放置錄音機,錄制張某與其他女性裸聊的聲音。
2019年4月,王女士向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張某離婚,孩子由她撫養,城北一處房產歸她所有,夫妻共有的其他財產被分割。
法院認為進入對方手機取證,而錄音侵犯了隱私權。
王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張的手機截圖、手機錄像、張在成都、內蒙古等地旅游的朋友圈截圖和錄音視頻作為證據。
庭審中,王女士表示,她和張已經分居。她主張離婚的原因是被告在夫妻關系存在期間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以及家庭暴力、酗酒等不良習慣。被告不同意離婚,并辯稱外出工作是為了維持家庭生活,并已申請調回西安。王女士說,他在婚姻中作弊純粹是懷疑。
對于王女士提供的證據,法院認為,雖然兩人是夫妻關系,但仍享有獨立個人隱私,被告手機攜帶個人隱私載體,設置密碼,原告猜測密碼進入被告手機拍攝證據,侵犯被告隱私,因此其合法性法院不承認,證據確認無效。原告提供的錄音證據也侵犯了被告的隱私權,法院不承認其合法性,并確認其無效。
法院認為,兩人自由戀愛,婚姻基礎良好,原告主張被告與其他女性關系異常,因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侵犯了被告的隱私,法院認為無效,因此原告的上述主張沒有相應的證據,法院不予支持。
雖然原被告與被告長期在其他地方工作造成沖突,但被告故意改變現狀,通過調動工作解決兩地分居的現狀。原被告在未來的生活中應該互相關心,互相幫助,互相理解。2019年6月10日,未央區人民法院駁回了王女士的離婚請求。
錄音筆第七天錄制裸聊內容,女人認為忠誠是婚姻的基礎
12月10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王女士說,她把錄音機連續7天放在張睡覺的房子里,每天晚上張回來前,她把錄音機放在床頭柜里,早上離開后,她拿著錄音機回放尋找證據,每次錄音七八個小時,我基本上白天工作聽錄音,給錄音機充電,晚上放回去,前六次沒有內容,第七天晚上錄制了張和其他女人裸聊的音頻。
王女士認為,雙方的忠誠是婚姻的基礎,她提供了非常重要的證據,但法院并不支持。
認為沒有必要維持這樣的婚姻。未央區人民法院判決6個月后,2020年6月,王女士在張居住地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北京離婚律師講目前,此案仍在審理過程中。
針對此案也引發了一些討論↓
有人認為個人隱私權不能等同于夫妻的隱私權。
《憲法》、《民法通則》、《民法典》等法律保護了公民的隱私權,但沒有明確規定夫妻之間的隱私保護界限。
夫妻是婚姻關系形成后的頭銜。夫妻雙方的隱私權來自個人,但應與個人隱私不同。《婚姻法》第四條明確規定了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在婚姻中,夫妻雙方都應享有猜測夫妻關系、生活等行為或事件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個人隱私的權利應受到限制,權利的范圍不應等同于法律保護的個人隱私。因此,在本案中,法院以侵犯個人隱私為由排除王女士的證據存在一些錯誤。
北京離婚律師表示:個人隱私保護不能突破公平正義的底線。
現行《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忠誠的權利義務,第三條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第四十六條規定配偶與他人重婚或者同居,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無過錯方為了依法維權,必須大力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是基于對方的違法事實,是無過錯方取證的前提。法律應當積極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個人隱私的保護是有邊界的,隱私的保護不能突破公平正義的底線。
法律保護的權利應當是合法的,只要夫妻在法定范圍內行使權利,夫妻隱私權的保護與法定權利義務相沖突,無過錯方的合法權利保護應當保護;非法隱私權與合法夫妻權利的行使無可比性,夫妻權利的保護應當放在首位;隱私權的保護應當依照法律的明確規定嚴格控制,反映公平性和合法性。隱私權不是違法行為的遮羞布。受害人依法積極保護合法權利,在司法實踐中法律的權威性和公平性在現實中得到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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