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詳情:
黨和田是夫妻關系。2017年3月20日,黨向劉借款20萬元,并出具借據。北京婚姻財產律師獲悉借據規定:今天,劉借了20萬元,并于2017年4月20日前還款。借款人:黨。劉隨后將20萬元轉入黨的銀行卡。后來,由于黨到期未還款,劉起訴當地法院,要求黨及其配偶田共同償還20萬元貸款。田辯稱借據是黨單方面出具的,因為她不知道,不應該承擔責任。
法院查明事實后,認為劉和黨建立了貸款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2)第二十四條,婚姻關系期間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債務的名義,所以黨、田應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律師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共同簽名或者事后追認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可以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除外。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相比,民法典摒棄了債權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索賠債務的權利,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規定確立共同債務共同簽署的基本原則
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債權人可以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也應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北京婚姻財產律師以上案例為例,20萬元明顯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根據民法典的最新規定,即使貸款發生在夫妻關系存在期間,但貸款是一方以個人債務的名義,田沒有簽署借據,也沒有承認事故,因此劉未能證明貸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共同意圖,貸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田不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實施以來,婚姻單方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屢見不鮮。在實踐中,許多配偶被負債。民法典確立的共同債務原則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統一司法判決標準,保護被負債配偶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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