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很多離婚糾紛除了涉及財產,最多的就是孩子撫養權的問題,多數情況是雙方都想要孩子的撫養權,要是兩個寶寶的還可以一方一個,一個的就涉及撫養權判定的問題,下面北京婚姻律師就離婚子女撫養權的判定原則給大家詳細講解一下。
一、核心原則:子女利益最大化
對于子女撫養原則,直接的法律規定是《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子女撫養權雖是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但無論父母如何爭奪子女的撫養權,子女都不是父母的附屬物,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是法院考慮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出發點,法院在考慮子女的撫養權時,都會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條件、家庭各方面的因素和子女年齡、照顧無過錯方等其他各種原則,但萬變不離其宗,這一切,都離不開“子女利益最大化”的核心原則。這一原則,貫穿于子女撫養權的始終,決定著所有其他原則。?
二、根據子女年齡確定原則
對于子女撫養權,《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則進一步細化為根據子女兩周歲以下、兩周歲以上、八周歲以上不同年齡段作為考慮撫養權歸屬的原則:
1、子女兩周歲以下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除了上述明確規定外,很多父親可能會認為兩周歲以下子女的撫養權肯定歸女方,其實并不盡然。比如筆者多年前就為男方爭取了兩周歲以下兒子的撫養權,事因兒子出生后不久,女方在與男方爭吵后就獨自回娘家,留下嗷嗷待哺的兒子由男方照顧,與絕大多數母親不同,這位母親在回娘家時并沒有把兒子一起抱走,這足以證明女方缺乏對兒子的照顧責任意識和應有的母愛,后來法院判決兒子由父親撫養。
很多婚姻案件中雙方都在爭奪子女的監護撫養權,那么爭議雙方應當在法庭上作哪些有利于已方的表述呢?一般來說,可以參考以下幾個因素:
(一)
總括性原則: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二)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三)對兩周歲以上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它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育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綜上所述,對于子女的撫養主要考慮子女年齡,父母各方給孩子提供的成長環境誰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成長等因素,同時還要一并考慮父母哪一方能給子女更好的經濟條件和更周全的照料。以上就是關于孩子撫養權法院在判決的時候參照的原則,如果您在了解以上情況后還不清楚的情況,可以來電咨詢北京婚姻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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