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婚姻自由被視為一項基本人權,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石。隨著社會的發展和觀念的更新,人們對于婚姻的選擇權和自主權有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盡管法律明確規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則,在實際生活中,仍然存在著各種形式的婚姻不自由現象,如包辦婚姻、買賣婚姻等,這些行為不僅侵犯了個人的婚姻自由,也違背了法律的精神。為了保護公民的婚姻自由,我國法律對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做出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并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下面北京婚姻律師就帶你一起了解。
一、結婚離婚是自由,妨害自由受制裁
禁止包辦、買賣等于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包辦婚姻主要是父母等無視當事人的意志,強迫其結婚離婚的行為。
買賣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強迫他人結婚的一種包辦婚姻的行為。近年來,由于經濟利益的刺激和落后的思想觀念,在一些農村地區甚至一些經濟較為發達的地方,買賣婚姻日益增多,拐賣婦女的現象也日益嚴重。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其表現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喪偶或離異的父母再婚、干涉離婚自由、干涉復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戶,等等。
對以上行為《婚姻法》第3條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嚴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將受到刑法制裁
我國《刑法》第257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0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婚約法律無規定,處理不好惹糾紛
婚約引發人身關系糾紛,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對婚約不予保護,不強制履行。雙方同意解除婚約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約的,也無須征得對方的同意,單方就可以解除。因此,如果訂婚的一方當事人到法院去要求法院保護或者解除他們之間的“未婚配偶關系”,甚至是要求強制履行“結婚的義務”,人民法院是不會予以受理的。
我國現行有效的婚姻法律主要包括:
(1)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同時廢除2001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其相關的司法解釋;
(2)國務院2003年8月8日發布的《婚姻登記條例》,同時廢除了1994年2月1日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3)2003年9月25日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以及民政部新出臺的《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法治意識的增強,人們對于婚姻法律的認識也在不斷深化。婚姻法律的完善和實施,不僅保障了公民的婚姻自由,也為解決婚姻家庭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然而北京婚姻律師認為法律的實施并非一帆風順,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包括加強法律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完善相關制度等,以確保婚姻自由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護。只有這樣,才能促進社會的文明進步,實現家庭和社會的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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