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男方出軌情況要遠遠高于女方,今天北京法律咨詢網就男方出軌,離婚時要給女方什么補償的問題展開討論。
一、男方出軌,女方可以向其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嗎?
對于出軌,又稱婚外戀,是指行為人與婚外異性發生擁抱、撫摸、親吻、性愛等親密行為。根據情節惡劣程度,我們可以將出軌分為四個層次:?
1、曖昧,即男方與婚外異性有曖昧的聊天記錄,在大庭廣眾之下牽手勾肩搭背等。
2、通奸,即男方與婚外異性有臨時、隱蔽的性行為,譬如在外開房等。
3、同居,即男方與婚外異性在外面租房或購房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4、重婚,即男方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包括與其舉行結婚儀式,在外聲稱其是男方老婆等。
對于同居、重婚的出軌行為,《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女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那么對于曖昧、通奸的出軌行為,女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嗎?
《婚姻法》第四十六規定,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只是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并不包括曖昧、通奸類出軌,因此人民法院并不支持曖昧、通奸類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
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二、法律如何看待夫妻一方的出軌行為?
1、出軌行為違反《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的夫妻忠誠義務。
根據《婚姻法》第四條的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男方在婚姻關系持續期間,與婚外異性保持不正當的兩性關系,甚至非法生育子女,違反了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的法律義務,對女方的精神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心靈造成了極大的痛苦。
2、法院突破《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將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擴大到曖昧、通奸類出軌,合情合理,但不合法。
為了規避法律的制裁(重婚是觸犯《刑法》的行為),極少男方會與情婦重婚;對于同居,由于具有臨時性與隱蔽性,女方很難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事實上,就算男方真的重婚、同居,由于女方舉證能力有限,通常只能證明男方與婚外異性言詞曖昧,行為親密,偶爾發生性關系,很難證明男方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更不用說證明男方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了,因此在絕大多數離婚訴訟中,女方都是僅能證明男方曖昧、通奸。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將女方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僅限于同居、重婚,導致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過小,也賦于女方過重的舉證責任,不利于保護女方權益。因此如果您遇到舉證難題可以找北京法律咨詢網協助,我們將從專業的角度幫你取的出軌證據并爭取您應得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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