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理解的重婚,就是在有一段婚姻關系的情況下,由于其他人建立了婚姻關系或者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法律上面對重婚,甚至重婚罪的認定與普通人認為的都不一樣。今天,我們和北京律師事務所一起來了解一下,法律上面規定的什么情況下可以構成重婚罪吧。
對于是不是構成重婚罪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看:
1、當事人是不是具有重婚的動機
2、是不是擁有重婚念頭是認定有重婚行動的關頭要素。只有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重婚的動機才構成重婚罪,才能被認為是導致重罪發生的直接原因
3、只有行為人客觀上擁有重婚犯法故意并達到犯罪目的的話,其才會構成犯罪。
一、明知別人有配偶而與之同居生活
依據《刑法》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許明知別人有配偶而與之同居生活”是指當事人在一段時間內因此配偶身份與別人共同生活,并且符合是以配偶身份與他人共同生活的時間很長且表現形式很多,如同居、婚外情、欺騙婚、一夜情、地下戀情等。
假如當事人在一段時間內既可以以配偶身份與別人共同生活,也能夠將本人視為“圈外人”,即將別人視為“重婚”者,也將本人行為歸屬于“第三者”。這種重婚構成要件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在客觀上只包括以非法手段獲取的事實婚姻。
二、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我國現代婚姻軌制中廣泛接納的一種方式,我國實施這一軌制是由《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被迫,阻止過問。我國法律不抵賴任何方式的仳離自由。在我國公民一夫一妻制下,即使一人有配偶或雖有夫妻關系但卻沒有夫妻關系,或者一人與他人結婚后有夫妻關系但是離婚后又與之結婚的,仍然可以認定為重婚。因此,認定一夫一妻制是重婚者的基本條件。
三、客觀上有重婚罪的規定。
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在統一時間內,同時與兩個以上的主婦和兒童結婚(包括同居),或許雖未登記結婚但雙方長時間共同生活。所謂明知別人有配偶而與之事實婚姻關系,是指明知另一個伴侶沒有合法婚姻關系,仍與其共同生活,其主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重婚行為發生之心理狀態。
在這里,北京律師事務所需求、要提醒您的是:現實生活中依然另有少數重婚罪行為人沒有發明對方的正當婚姻關系,只是兩人長時間共同生活。這種情況下不能因為其沒有發現對方有正當婚姻關系而否定其主觀上擁有重婚的故意行為。
大家閱讀到這里相信已經對上述的相關規定已經有所了解,其實問題本身是很簡單的,相信你對此已有基本的認識,如果你對上述文章中的敘述或者其他的問題感到疑惑,歡迎咨詢北京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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