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的親密關系無法維持,到法院訴訟離婚的地步時,大多數人都在為房子、孩子和票而戰。近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案件:男方婚前買了三套房,婚后加上配偶的名字。離婚時,妻子要求分享60%的財產;男人不在家工作,照顧女兒。女人專注于工作,很少照顧女兒。離婚時,他們都想要孩子的監護權。現在,北京房產律師經過一審和二審,這份判決幫助他們清算和重組感情生活。
全文:
夫妻:房地產的計算。
爭奪兒童監護權。
喬女士,王先生經介紹認識,結婚生女兒小王。婚前,王先生在杭州買了三套房,一套自住,兩套出租。結婚時,王先生在三套房的房本上加了妻子的名字。但雙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由于性格脾氣不同,溝通不足,逐漸因家庭事務產生矛盾。2020年,喬女士來到法院起訴離婚。喬女士說,她丈夫多年來沒有出去工作,一直在啃老生活,家里的日常開銷和開銷大部分都是支付。同時,她覺得丈夫不知道如何與她溝通,也不關心她,互相抱怨了很長一段時間。
但王先生眼中的夫妻生活是這樣的:他一直有穩定的租金收入,但妻子更換工作更頻繁,兩人經常因為家庭瑣事爭吵,妻子總是提出離婚,收拾東西回家,家庭事務由妻子決定,從不與他協商。他一直在照顧他的女兒,撫養費和家庭費用。
兩人對離婚事件沒有異議,但對房地產分割和女兒監護權有不同的看法。喬女士認為,三套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按照照照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原則給予一半以上的分數,即60%。同時,她要求命令女兒撫養她。
王先生說,當他買房子時,他不認識他的妻子。后來,當他申請房產證時,由于政策原因,他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登記,所以他不得不以雙方的名義登記。因此,他認為房產實際上屬于他的婚前財產,不同意分割。我女兒一直和他住在一起,所以我認為法院判給他女兒的監護權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
法院:婚后房本加名。
并不意味著一切對半分。
2020年下半年,案件開庭審理。
西湖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的三處房產現登記為雙方共有,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具體分割時,應考慮三套房屋的合同簽訂、購房款支付、稅費支付等案件事實,比較被告對三處房產來源的貢獻,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照顧婦女權益原則等因素。
房地產分割部分一審判決如下:法院酌情確定喬女士可分得約25%,王先生可分得約75%。喬女士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喬女士上訴時認為,即使一方全額出資買房,婚后加名,婚后取得房產登記,也是對方的禮物。由于夫妻共有財產的特點,在雙方未約定共有份額的情況下,分割時一人一半。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這三處房產在婚后登記為共同所有,但這并不意味著每一半都是共同的,也沒有證據證明王先生明確表示將房屋的一半份額贈與喬女士。一審法院判決時,充分考慮雙方對涉案三處房產的貢獻,兼顧照顧婦女權益的原則,仍屬于合理范疇,二審法院予以維護。
法官:孩子判給誰?
直接聽孩子的心聲。
我國法律規定,在確定子女監護權時,應當尊重8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本案中,女孩小王已滿8歲,法官決定在一審判決前詢問孩子的意愿。為了不耽誤小王的作業,法官安排晚上見面。那天晚上,王先生準時把女兒接到法庭,法官讓王先生先回避,然后開始詢問。從問小王有沒有吃飯開始,法官就談到了參觀法院大樓的感受,然后談到了小王的興趣愛好。之后法官把話題引到小王和父母相處。
承辦法官有多年審理家庭糾紛的工作經驗,了解父母離婚對孩子的影響。后來,他解釋說:一些打擊可能會給孩子們帶來一生的陰影,突然告訴她這么重要的事情,她可能不能接受一段時間,所以我們應該慢慢地說,以一種更容易接受的方式告訴她,讓她明白,無論她的父母將來是否住在一起,她都將永遠是手中的嬰兒。
那天,法官先問小王:你爸爸媽媽有些矛盾,想請法院幫他們解決,你覺得他們之間有什么問題?小王說媽媽脾氣有點急,爸爸脾氣好。他們吵架后過了一段時間就和好了,現在她知道爸爸媽媽想分開。聽了之后,法官對小王說:你的父母可能因為某些原因不得不暫時分開生活一段時間。一方主要負責照顧你的學習和生活。他們都很愛你,想和你一起生活,所以請幫他們做決定。我想聽聽你的想法;而且你要知道,不管你怎么選擇,你的父母永遠是你的父母,永遠是最愛你的。
小王告訴法官:爸爸會帶我出去玩,報培訓班。爸爸也會問我想不想上培訓班,想上就報。媽媽很忙,沒有爸爸多照顧我。我還是習慣和爸爸在一起。
最后,法官問小王:你還想和父母說話嗎?小王說:我覺得媽媽脾氣有點急躁,希望媽媽不要太急,以后要開心一點。也希望爸爸天天開心一點。法官一邊聽,一邊認真記錄小王的想法,在詢問結束前說:以后要幫爸爸媽媽做家務,或者多做聯系工作,互相聯系,互相溝通。后來,法官結合詢問,一審判決女兒由王先生撫養,喬女士每月承擔生活費。二審還駁回了喬女士對判決的上訴,維持了原判。(文章中的當事人都是化名。
北京房產律師提醒。
很多人認為,既然登記在雙方名下或者加上配偶的名字,一半的房子應該屬于自己。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的權益原則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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