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往往會出現委托人委托中介機構提供房源信息和交易機會,但卻選擇繞過中介機構與對方訂立合同,然后被中介追索承擔違約“跳單”責任。
對于這類“跳單”行為,北京法律咨詢網在《民法典》頒布實施后,法律上才有相關規定。不過,并不是所有與中介接觸之后才與他人簽訂合同的行為都是“跳單”!
在法律明令禁止的“跳單”究竟指什么?
對“跳單”違約的認定,主要考慮三個方面:
第一,中介是否積極履行居間服務。
中介人是否能主張“跳單”違約,取決于是否簽訂了居間合同,中介是否提供了房源信息,實地查看房屋等中介服務,是否積極履行居間義務。它是確認的第一步。
二是委托人是否利用該中介提供的居間服務成交;
要注意中介的委托權限是獨家還是非獨家的。
若非獨家代理,即賣方同時在多家中介人“放行”場合,則需要考慮多家中介提供合同機會的先后次序,履行居間服務的程度,以及委托人實際利用了哪些中介公司的媒介服務。它是測量的關鍵。
三、委托人是否故意回避支付中介費用。
這種情況下,當客戶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信息,機會之后,為了不支付中介費私下交易,又或者惡意地為較少支付中介費而與對方達成交易,就很可能構成“跳單”違約。
北京法律咨詢網提醒:
對于中介機構而言:中介人在提供中介服務前,應通過《中介服務合同》《確認書》及其他合同,確認有關中介服務的事宜。與此同時,明文規定了“跳單”應當承擔的后果,在此過程中,還應自覺保存自己履行義務的證據。
對買賣雙方而言:若已實際享有中介人提供的服務,又能利用其所提供的交易機會,則于情于理均應支付相應的中介人報酬。更不用說,《民法典》對“跳單”行為的處理已有明文規定,即便是僥幸“跳單”,也仍然不能跑中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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