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北京法律咨詢網通過真實案件解析因疫情貸款逾期不違約嗎?):
2013年12月31日,某銀行與董簽訂《個人二手住房貸款合同》,約定董向某銀行貸款27.8萬元用于住房抵押,每月等額本息還款。同日,某銀行與某擔保公司簽訂擔保合同,約定擔保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擔保。董的妻子李承諾共同承擔償還涉案貸款本息的責任,并同意將涉案房屋抵押給銀行并辦理抵押登記。受疫情影響,董暫時失去了收入來源。貸款沒有按時償還。一審前,董還清了所有逾期貸款。銀行主張違約,要求提前收回貸款。
裁判結果: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疫情期間,董逾期還貸是否構成違約。
董某、李某自2020年1月至4月逾期償還銀行貸款屬實。但董某提出因疫情無法外出打工、無錢償還銀行貸款的辯護理由,要求繼續履行原合同。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董重新工作,用兩個月時間還清所有逾期貸款。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董、李要求繼續履行原合同的辯護理由是合法的,并予以接受。銀行不支持董償還全部貸款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在審判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充分考慮中國人民銀行等五個部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型冠狀病毒金融支持防控的通知》等一系列金融支持政策;對于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或隔離的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與疫情防控的人員、因疫情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員所涉及的住房抵押、信用卡等個人還貸糾紛,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原則改變還款期限。
北京法律咨詢網考慮到借款人因疫情暫時失去經濟來源,逾期還款,復工復產后及時還清逾期貸款,判決駁回借款人提前收回貸款的要求。本案的正確處理有效保護了受疫情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了公平司法、司法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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