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記案件中經常發生民事和行政糾紛交叉的問題。什么情況下房屋登記案件中民事爭議處理期間可予以合理扣除?《房屋登記案件規定》第八條規定:“當事人以作為房屋登記行為基礎的買賣、共有、贈與、抵押、婚姻、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無效或者應當撤銷為由,對房屋登記行為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先行解決民事爭議,民事爭議處理期間不計算在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內;已經受理的,裁定中止訴訟。”北京律師事務所對房屋登記案件中民事爭議處理期間予以合理扣除的問題梳理了相關法律、案例、專家觀點,供讀者參閱。
一、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4年修訂)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環境訴訟的案件自行政管理行為問題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相關案件自行政工作行為發展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對于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十一條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部門的民事糾紛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共同解決有關民事糾紛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共同審理。
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
2.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住房登記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八條 當事人以作為一個房屋進行登記管理行為理論基礎的買賣、共有、贈與、抵押、婚姻、繼承等民事法律社會關系無效或者企業應當撤銷為由,對房屋登記工作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告知當事人先行研究解決我國民事爭議,民事爭議問題處理學習期間不計算在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內;已經受理的,裁定中止訴訟。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中華民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兩年。
復議決定未將起訴權或者起訴期限通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適用前款規定。
二、相關案例
1.作為《住房登記法》基礎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糾紛的,民事糾紛解決期限不計入行政訴訟期限
本案要旨:行政管理機關的職權發生風險轉移,繼續行使該職權的繼受機關為被告;作為一個房屋登記工作行為研究基礎的民事法律社會關系發展存在問題爭議的,當事人先行解決我國民事爭議,民事爭議處理期間不計算在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內;當行政行為具有重大且明顯提高違法而無效的,民事判決結果可以通過直接宣告無效;基于生效判決既判力理論,當事人之間可以選擇直接提供依據生效民事判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2.當事人解決民事糾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住房登記行政案件的,應當在處理民事糾紛期間合理扣除
本案要旨:涉及房屋登記,房屋登記是否正確,取決于民事行為是否合法有效,當事人應先解決民事糾紛。民事糾紛解決后,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計算起訴期限時,應當合理扣減民事糾紛解決期限。
3.《住房登記法》以民事法律關系為基礎,在計算起訴期限時應扣除民事糾紛解決期限
本案要點:審理房屋登記行政訴訟案件時,對于民事糾紛已經先行解決的案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的規定,解決民事糾紛的期限在行政訴訟期限內扣除。
三、專家觀點
1.房屋進行登記管理行為研究涉及民行交叉的,當事人應當先行解決我國民事爭議,民事爭議問題處理工作期間不計算在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內
房屋登記行為往往涉及民事與民事的交叉點,這本身就源于物權登記行為中的理由區分制度。房屋登記是一種財產權利,但在房屋登記的民事法律關系如買賣、共有、贈與、抵押、婚姻、繼承等方面出現糾紛,如果登記的民事法律關系沒有得到解決,《房屋登記法》的正確與否取決于《民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當事人應首先解決民事糾紛。民事糾紛解決后,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合理扣除民事糾紛解決期限后計算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就房屋權屬糾紛提起民事訴訟前或者訴訟期間,當事人就與該民事糾紛有關的房屋登記提起行政訴訟,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2.當事人直接針對潛在的民事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然后針對住房登記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民事糾紛解決期間不計為行政行為的期限
首先,從字面上看,司法解釋第八條包含兩項內容:一是在基本民事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不能先訴房屋登記;第二,處理民事糾紛的期間不計入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間。因此,司法解釋第八條不排除在提起民事訴訟后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其次,從立法研究目的上而言,作為一個房屋進行登記管理行為理論基礎的民事相關法律社會關系發展存在一些爭議時,通過自己先行解決我國民事爭議,再審查房屋信息登記工作行為的合法性,可以有效避免民事判決與行政判決結果發生矛盾沖突。至于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重大問題的規定》第8條規定的對房屋登記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應當及時告知先行解決民事爭議,體現了法院數據處理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交叉時的解決設計思路。當事人沒有直接對基礎民事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后對行政爭議提起行政訴訟,民事爭議解決此期間不計算在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內,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重要問題的規定》第8條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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