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賣,指出賣人先后或同時以兩個買賣合同,將同一特定的房屋出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受人。又稱房屋的二重買賣。這種行為不僅違法,還對購房者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損失。法律上對“一房二賣”的這種行為是不允許的,下面,北京房產律師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一、生效判決如何執行?
“望公府”開發商是河北隆基房地產企業開發有限公司。2007年,這家上市公司以每畝527萬元的價格競得“望公府”的項目建設用地。五證俱全。自2014年停工問題至今。經橋西區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購房人可以要求“解除人們購房服務合同、退還房款并賠償經濟損失”的請求得到了一個判決結果支持。但執行遇阻。
法院解釋遇阻的原因是“該項目尚未竣工驗收,土地和房產存在抵押及備案在他人名下情況,且有的產權存在爭議,不具備處置條件”。
這一解釋是否有道理?
專家學者認為:如果我們這是作為一個企業單純的民商事糾紛,法院所進行解釋執行遇阻的理由是有一定道理的。
湘潭大學法學院(Law School)教授黃明如表示: “法院判決旨在解決糾紛?!??!皥绦袝r,必須在沒有任何爭議、權利沒有缺陷的財產上執行。否則,就會出現新的爭端?!?
爛尾工程存在抵押和產權糾紛。購房者的有效判斷會被無限期擱置嗎?
當然不是。
根據《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進行關于中國人民通過法院執行管理工作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執行相關規定》)第88條第2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我國人民法院民事法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31條規定,該未竣工工程項目公司可以拍賣,拍賣所得價款按順序控制執行。抵押權優先受償,剩余款項按照實際執行法院采取有效執行政策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目前,購房人主張的是退還房款并賠償,屬于自己金錢給付,應該嚴格按照上述順序參與拍賣款的分配。
如果購房人的訴訟請求是交付使用房屋,在執行一個環節之間可能更有利。
最高人民法院在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答復(法律解釋[2002]16號)中明確指出: “消費者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付清后,不得允許承包商優先支付商品房建設價款的權利反對買方?!?
根據這份答復,消費者、施工承包人、抵押權人等債權人對在建工程行使權利時,只要消費者支付了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價款,消費者的權利排名是第一位的。雖然最高法的批復與本案略有出入,但精神是可以理解的:只要本案購房人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未來在建工程的財產處置應優先于承包人(主張優先受償)、抵押權人及其他債權人。
在另一起最高法院案件中,法院裁定,在開發商破產后,未交付給消費者(已全額付款)的房屋不能納入遺產,開發商(破產管理人)有義務協助消費者辦理轉讓手續。
二、法院應否移送公安?
答案是肯定的。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任何一個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行為事實問題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有權利方面也有自己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中國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作為國家司法裁判機關的法院,在審判中,發現開發商“一房二賣”的現象也是非常重要集中,當然我們有義務將這些企業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因為從法院的專業理論知識學習能力看,這種社會現象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性非常之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與第11條,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的,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
一房二賣,指出賣人先后或同時以兩個買賣合同,將同一特定的房屋出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受人。又稱房屋的二重買賣,一房二賣是法律所禁止的。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北京房產律師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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