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8日,上海市房屋委員會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關于修改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示范文本條款的通知》(上海市房地產市場(2018)21號) ,2018年3月1日在新網站上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銷售合同版本,增加了11項新的戶口遷出責任條款,規定了房地產買賣合同的違約。那么,在司法實踐中,賣方應如何承擔違約責任呢?法院的判決可以說是千差萬別!接下來和北京房產律師一起看看下面這兩起案例。
案例一:賬戶逾期,每天按照30元計算違約金。
一審案號:上海市上海浦東發展新區中國人民對于法院(2016)滬0115民初24012號
二審案件編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第11083號
合同約定違約金:
賣家承諾自交易過戶之日起90天內遷出原賬戶。逾期不遷出的,每日按總房價款的0.5 ‰支付違約金,即每逾期一日支付725元。
法院判決:
被告須于判決生效日期起計十日內,就原告逾期遷出住戶戶口支付違約罰款(按每日30元的實際標準計算,由2015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
一審判決理由:
但對于違約金的標準,被告提出合同約定的標準過高,無法調整。一審法院認為原戶口逾期搬遷不會對房屋實際使用產生實質性影響,且原告主張21萬元違約金確實高于實際損失,故一審法院將其調整為每日30元的標準,2015年5月30日至2016年3月18日,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二審判決理由:
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基于被上訴人的調整以及違約金的請求,結合分析本案的實際發展情況,酌定被上訴人按照自己每日30元的標準進行支付2015年5月30日至2016年3月18日期間的違約金,并無明顯不當,數額尚屬一個合理,本院予以有效維持。
同樣是上海作為第一中級人民對于法院
案例二:逾期兩年遷出戶口被罰25萬元(約340元u002Fday)。
一審案件編號: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7)上海0104初審391
二審案號: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1第7022號。
合同約定違約金:
根據我國房屋進行買賣雙方合同可以補充相關條款沒有約定,逾期遷出戶口一日,按總房價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直至原戶口遷出時止,即合同管理約定違約金為每日1,900元。
法院判決:
被告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天內一次性向原告支付25萬美元。
一審判決理由:
鑒于被告提出的高標準 liquidated damage,并考慮到原告至今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延遲轉戶給被告造成的實際損失,根據公平誠信原則,并考慮到合同的履行、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預期的利益損失等因素,被告應被判處支付25萬元違約。(每日約340元)
二審判決理由:
本院認為,雙方企業簽訂的《上海市城市房地產市場買賣交易合同》系雙方進行真實表達意思可以表示,且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應為自己合法合理有效。被告直至一審判決后才將系爭房屋內原有戶口遷出,存在問題明顯沒有過錯。根據我國房屋信息買賣勞動合同作為補充一些條款約定,逾期遷出戶口一日,按總房價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直至原戶口遷出時止,房屋買賣合同對違約金約定為每日1,900元,刁博華、李錚在起訴時已將違約金調整為每日500元,一審人民法院在綜合分析考慮本案的實際工作履行社會情況發展以及孔慶濤、孔憲明、潘漪的違約風險程度等因素,再將違約金金額向下一個調整,酌定違約金為250,000元,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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