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人簽訂炒房合同不成立,因為簽訂合同的人是以炒房為目的,并不是有真實買房居住的需求,這種違背了購房人的真實意思的情形下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不成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下面和北京房產律師一起走進這起案例。
2016年3月,游某某與吳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以81萬元購買吳某某房屋一套,并約定在辦理房屋手續時允許買受人將房屋過戶給第三人。后來吳發現尤其是個搞炒房的人,就明確表示要解除合同。
尤某某將吳某某起訴到法院,要求我們繼續履行企業合同,并賠償經濟損失。法院可以圍繞一個合同締約履行社會過程,約定過戶第三方的目的發展等方面問題進行了審理,認為原告尤某某公司利用其具有的房源管理信息技術優勢及熟悉房屋市場交易活動流程比較優勢,簽訂該買賣合同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轉售他人,并非要購買被告名下的涉訴房屋,其簽訂買賣合同關系并非真實意思就是表示,故該買賣合同不成立。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濱海新區法院塘沽民第二法院副院長李貴華表示,這些案件大多涉及房地產經紀人,他們利用住房資源信息和熟悉房屋交易程序的優勢,與房屋銷售商簽訂房屋銷售合同,以溢價向他人轉售獲利。為了保證傾銷行為的順利實施,這類合同一般都是先同意支付定金,然后騰出并交出房子,這一舉動是為了方便實際購房者看房。同時將協議允許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方,是為了確保出賣人與實際買受人進行交易的轉讓。當賣家落入房地產人的陷阱,拒絕履行合同將被起訴違約,并要求對違約處以高額罰款。
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塘沽審判區認為,此類問題案件中簽訂買賣雙方合同管理只是先占房屋的購買學習機會,同時可以另尋買主,將房屋轉售他人從中牟利。而并非真要購買該房屋,其簽訂買賣合同關系并非企業真實存在意思就是表示,故該買賣合同不成立。
此外,炒房人的行為既會造成企業實際進行買賣合同雙方之間互不了解,影響學生實際買賣雙方的締約選擇權,也會造成我國房屋交易的環節增多而增加社會實際買賣雙方的交易管理成本和違約責任風險,實際上我們已經影響了中國實際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干擾了正常的市場開展交易活動秩序,故依法不予保護。
請看以下三個案例:
案 例 1
江蘇張家港市顧在負債累累卻無力償還的情況下,將手頭的拆遷房同時賣給兩戶人家,并分別簽訂了兩份房屋買賣合同。顧以這種非法獲利的方式,騙取被害人張某33.5萬元。2017年9月,張家港法院審結該合同詐騙案,判處顧有期徒刑4年10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案 例 2
合肥市民楊某某因做生意虧本需要錢,先將學生自己的一套完善房屋抵償給債權人,后又通過偽造房產證將房屋問題再次出售給他人,所得房款55萬余元被其償還企業債務,并將這些房屋交付給他人利益而將知識產權過戶給債權人,導致社會各方對于當事人之間糾紛需要不斷。2016年8月,合肥市瑤海區人民以及法院對此案我們進行數據公開宣判,以合同詐騙罪、偽造相關國家政府機關工作證件、印章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案 例 3
2012年5月,一起所謂的北京“一房多銷首起詐騙案”被媒體曝光。業主羅某有一棟26平方米的房子。2010年9月,她委托兩家代理銷售房屋,并在同一天分別以50萬翁和51萬李的價格出售。巧合的是,翁和李是朋友。兩人得知自己買了同一套房子后,便找羅某談判。最后,羅退還翁某50萬元,并承諾將房子轉讓給李。但此后,羅以種種理由拒絕轉賬,李因此向法院提起公訴。
羅某不服一審判決進行上訴期間,又通過信息中介服務公司將房子以50萬元的價格可以賣給了徐某。
最后,法院認定羅某合同詐騙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1萬元罰款。
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夫房屋合同的知識,通過以上知識相信您對此問題已經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還有更多的疑問,可以咨詢北京房產律師幫您擺脫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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