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谷侞施,中共黨員,某出版社副社長,曾任某報社發行部處長。乙,中共黨員,某報社退休干部,退休前任某報社研究部處長,與谷侞施曾系某報社同事關系。丙,中共黨員,系乙丈夫,某大型國有金融企業A公司副總經理,與谷侞施也相識。丁,某私營企業B公司老板。2020年,經朋友介紹,谷侞施與丁相識。丁因公司融資需要找到谷侞施,希望其幫忙尋找融資渠道,并與谷侞施簽訂了書面協議,約定事成之后按照融資額的2%給谷侞施感謝費。此后,谷侞施通過乙找到其丈夫丙幫助。丙稱,鑒于谷侞施和乙的老同事關系且其與谷侞施彼此也認識,就將B公司推薦給A公司下屬全資企業C公司。C公司按程序對B公司進行盡職調查、現場考察、審核評估、集體審議后,同意與其進行合作。B公司與C公司簽訂協議,從C公司處成功融資3000萬元。事后,谷侞施收受丁給予感謝費現金60萬元,用于個人日常開支。
分歧意見:本案中,對谷侞施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存在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谷侞施利用某出版社副社長這一職務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丙的職權幫助B公司融資,事后收受B公司老板丁給予的感謝費60萬元,其行為屬于斡旋受賄行為,應以涉嫌受賄罪追究其紀法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谷侞施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B公司融資謀取利益,事后收受丁給予的感謝費60萬元,其行為屬于違規從事有償中介活動,違反了黨的廉潔紀律。
評析意見:北京刑事律師贊同第二種意見,具體分析如下。
一、谷侞施的行為不屬于斡旋受賄
斡旋受賄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其構成要件主要有三:(1)行為人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了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即與被利用的國家工作人員在職權上雖然沒有隸屬制約關系,但行為人利用了本人職權或者地位產生的影響和一定的工作聯系;(2)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而非自己職務上的行為;(3)必須是為請托人謀取了不正當利益。
首先,谷侞施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其找丙幫忙并非基于其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而是因為其與丙的妻子乙曾是同事關系,早就與丙相識,是基于二人的朋友關系找到丙。其次,從谷侞施與丙的職權地位來看,谷侞施在出版社、丙在國有大型金融企業,二者毫無隸屬、制約關系,且并無任何工作上的聯系。丙表示,其之所以幫助谷侞施,是因為谷侞施是其妻子的老同事,自己和谷侞施也認識,抹不開面子。最后,B公司與C公司是商業合作關系,B公司的資質也符合C公司對融資對象的要求,且經過了C公司的相關融資程序,兩個公司的合作互利具有正當性。谷侞施未參與雙方的融資談判,也沒有為B公司獲取較低的融資利率,其行為并未導致B公司在平等市場主體中獲得競爭優勢,未違背市場交易公平公正原則,不符合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構成要件。綜上,谷侞施的行為不符合斡旋受賄的構成要件,不構成受賄罪。
二、谷侞施幫丁融資是提供信息服務收取錢財的“有償中介活動”
有償中介活動是指通過為銷售方、購買方、服務人或服務對象等溝通信息、介紹業務而收取錢財的一種經濟活動。谷侞施幫助丁的B公司尋找C公司作為融資渠道的行為,實際上是基于信息不對稱,為丁的B公司融資牽線搭橋,提供有償信息服務。其本人并未實際參與B、C公司之間的融資談判,介紹業務成功后,收受了丁給予的60萬元感謝費,也是事前與丁合作協議中予以明確約定的事項。因此,谷侞施的行為屬于從事有償中介活動范疇,違反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違規從事營利活動之規定。
北京刑事律師綜上,谷侞施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與國家工作人員丙的朋友關系,通過丙職務上的行為,幫助B公司融資,并收受B公司負責人丁給予的感謝費60萬元,其行為屬于在經濟活動中提供信息服務的有償中介活動,而非斡旋受賄。在辦理違規從事有償中介活動違紀案件時,要嚴格按照違紀、職務違法、犯罪的構成要件,準確界定違紀與違法、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等,做到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精準執紀執法,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②文章觀點僅代表原作者本人不代表本站立場,并不完全代表本站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③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部分轉載文章僅為傳播更多信息、受益服務用戶之目的,如信息標記有誤,請聯系站長修正。
④本站一律禁止以任何方式發布或轉載任何違法違規的相關信息,如發現本站上有涉嫌侵權/違規及任何不妥的內容,請第一時間反饋。發送郵件到 319898138@qq.com,經核實立即修正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