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劉某和黃某夫婦,四人是同一所大學的同學,畢業后分別在兩座離得并不遠的城市工作,兩家關系十分密切,幾乎每月有一兩次見面。
今年8月的一天星期六,劉某夫婦開車到黃某夫婦家拜訪,酒席上的人都喝了一點紅葡萄酒,稍有不慎,二對夫婦分別勸酒聊天,黃某一無意間說了四個字,就臉紅了,所以劉黃二人與兩老婆心照不宣地當場發生性關系。
本案例為真案改編,作者對原案進行了改寫,隱去地名和有關情節,但仍然尊重原案的基本事實,對定性沒有影響。本文北京刑事律師結合本案,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展開探討,如有不當,敬請指正。
王某和黃某均不屬于強奸罪。
刑法典第236條: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式強奸婦女的,處三至十年徒刑;
強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迫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侵害的法益應由婦女自行決定,即婦女和誰、何時、何地、怎樣發生性行為。
本案件中,兩個女人和另一個對象,在此期間發生性關系完全是自愿的,一方面,兩個女人稍有酒意,并未醉酒,另一種情況是不符合強奸罪手段的行為,而四人心照不宣,兩男一女均未犯強奸罪,所以,強奸罪中的暴力、脅迫的手段與之不符。
諸如暴力、脅迫或其他行為等強奸罪的手段行為與違反婦女意志是一種表面聯系,客觀上被視為強奸,但是行為人沒有采取諸如暴力、脅迫或其他行為等手段的行為是時,這就意味著,這種性交并沒有違背婦女的意志,不能構成強奸罪。
所以在這個案件中,盡管兩個女人被作為另一個對象進行性行為,并不構成強奸罪。
夫妻四人不構成聚眾淫亂罪。
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聚眾淫亂行為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淫亂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眾淫亂罪是指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體實施淫亂行為。本罪規定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一章,因此,本罪侵害的法益是社會秩序中的公共秩序。
三人為眾,本案中,符合此罪之人數要求,而四人確有互相淫亂之事,看來,其構成要件似乎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但具體犯罪中的時間、地點等構成要件,缺乏時間或場所要素,即否定行為的違法性,即該行為沒有法益侵犯,而非客觀違法,犯罪肯定不會發生。
例如非法捕撈海產品罪,只有在禁漁期內,從事捕撈海產品的人,才能構成非法捕撈罪,否則,捕撈海產品的行為是正常的生產經營行為,不能被認定為犯罪。
在聚眾淫亂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中并不存在處所條件,而地點往往決定了行為是否違反了法益,眾所周知,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一章中,聚眾淫亂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公共場所秩序,聚眾淫亂罪是指符合這一特點的聚眾淫亂犯罪。
在這起案件中,兩對男女在家里發生淫亂行為,一開始,家里根本不是公共場所,談什么公共秩序;第二,家里是個人私密空間,沒有第三者在場,也不具有當眾的性質。所以,本案四人的行為并未違反刑法所保護的公共秩序這一法益。
綜合來看,劉某和黃某夫婦四人不構成聚眾淫亂罪。就本案而言,如果地點是在酒店包房內實施,也可得出相同結論。
北京刑事律師結論:犯罪的實質是侵害法益,刑法的目的是保護,無法益侵害行為根本不能構成犯罪。所以,認定犯罪,首先要從違法(客觀)構成要件著手,不符合違法構成要件的行為,就否認其法益侵犯性,無須再討論責任要件。該案中,劉某和黃某夫婦四人在家中實施淫亂,違反了聚眾淫亂罪的非法要成要件,沒有違反刑法保護的法益,也就是公共場所秩序,所以,四人的行為不屬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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