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入債務融資困境的企業,往往會被債權人追得焦頭爛額,不斷被債權人起訴、被法院查封執行,企業管理疲于應付。管理層和員工之間往往士氣低落,看不到一個企業需要重新振作的機會。企業生產經營發展狀況每況愈下,與其坐等破產清算,倒不如嘗試通過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在司法環境保護的情況下我們爭取實現企業文化自救。
一、破產重整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資不抵債的,依照本法規定清償。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的可能性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破產后重組可以為企業提供一系列司法保護,例如防止所有司法凍結和法院強制執行; 防止擔保權由擁有擔保權的人行使; 限制擁有召回權的人行使收回權; 限制企業股東行使收入權; 賦予破產管理人終止尚未履行的合同的權利; 停止計算所有債務的利息、停止計算 liquidated damage (逾期費用)等,這些都有助于恢復盈利。
要想避免破產清算,爭取破產重整,就必須證明企業具有重整的價值和可能性。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從企業的行業前景和在行業中的地位、人才儲備和運營、管理機制、股東實力、債務和信用能力、資質、社會影響、是否存在違規經營、違規操作等方面審查企業是否具有重組的價值和可能性。企業一方面可以提供詳細的財產狀況表、債務清單、債權清單、相關財務會計報告,企業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專業研討會、委托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士進行審查,向法院證明自己具有重整的價值和可能性。
二、破產和解
《企業實現破產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債務人之間可以通過依照本法進行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對于法院受理破產公司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工作申請和解。
雖然破產清算只能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但通過破產清算獲得的還款率將遠遠高于破產清算,這是實現企業與債權人雙贏的最佳途徑。 只要債權人建立起信心,申請和解并非不可能。 為了建立債權人的信心,企業可以嘗試以下方法:
1. 證明企業具有“搶救價值”。
企業的“殘值”是破產清算程序的前提。沒有這個前提,法院就不會執行和解程序。企業為了證明自己的“拯救價值”,一方面可以主動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說明公司的現有資產,為債權人明確破產清償比例。另一方面,說明公司不可變現財產的價值和未來的市場前景,盡量讓債權人相信公司仍有盈利能力或投資吸引力。
2、制定一個適當寬限條件的和解清償方案,平衡企業債務雙方經濟利益。
清算方案由債權人會議表決,并根據法院的裁決予以批準。 從雙方利益出發,在對企業盈利能力恢復情況進行客觀分析的基礎上,根據識別出的企業整體資產負債情況,制定適當的寬限期條件,過于嚴格。 最終,企業將不可避免地破產清算,無法達到調解程序的功能,如果寬限期條件過于寬松,企業恢復經營后公司資產將進一步消散,最終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3. 制定保障清算方案順利實施的措施。
如果沒有和解與和解方案的擔保措施,債權人對和解與和解方案能否順利實施仍會心存疑慮。為了保證程序的順利進行,避免對企業和債權人造成二次傷害,同時為了樹立債權人的信心,可以通過建立賬冊、定期回訪、催報等措施,建立有效的和解監督保障機制。比如,企業要定期向債權人披露公司的經營狀況、資產負債文件、重大資產的購買和處置等。規定
綜上所述,北京企業法律顧問表示破產重整與和解制度為經營發展陷入困境的企業管理提供了救助的制度進行支持,企業應當通過結合實際生活情況把握機遇,切不能坐以待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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