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20世紀90年代,原告劉與何簽訂了合同,購買了何的庭院和房屋。他的房子有合法的產權。原告購買后,該房產變更為原告名下。1998年12月31日,人民政府向原告頒發了《私有房屋所有權證》。2019年8月12日,被告組織人員推倒拆除原告房屋,損壞原告家具和日用品。原告房屋有房產證,屬于合法房屋。被告的強制拆遷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
被告行政單位辯稱,1.原告劉的房屋所有權證不真實、不合法。劉的房屋所有權證是扶余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12月頒發的,但根據當地市行政制度,扶余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不存在,因此房屋所有權證明顯不真實、不合法。房屋所有權證不能證明劉某房屋的合法性。二、劉建的房屋沒有土地使用程序,規劃審批程序,屬于違章建筑,應當依法拆除。根據國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關環保督察、土地執法百日攻堅和清理整頓違法別墅的要求,被告單位組織當地市自然資源局、當地市林業和草原局等單位對包括劉在內的許多建筑進行了調查。在調查過程中,劉沒有提供任何關于房屋建設的土地和規劃審批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三、被告單位具有強拆主體資格。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劉在當地市自然資源局責令拆除違章建筑后,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拆除違章建筑。被告作為建設項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當然可以依法組織強制拆除涉案房屋。四、被告在強制拆除違章建筑前,由有關單位發出書面催告。履行告知義務。北京拆遷律師綜上所述,被告單位具有強制拆遷主體資格。原告未自行拆除違章建筑的,強制拆除違章建筑是合法的。
法院查明
原告劉某在當地市某地有房。2019年7月31日,當地市自然資源局作出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決定。主要內容是,劉在未取得任何土地和規劃審批程序的前提下,擅自占用土地建設永久性設施,造成環境污染,破壞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4.65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50.51.52條的規定,決定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現通知您在2019年8月5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政府強制拆除。2019年8月6日,當地市自然資源局對原告劉作出行政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決定,督促原告劉在3天內拆除違法建筑。但催告書沒有送達原告劉某。2019年8月12日,被告組織當地市自然資源局等單位強制拆除原告劉在**林場的房屋。原告劉認為被告強制拆遷違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被告強制拆除原告房屋是違法的。在審判過程中,被告沒有向法院證明涉案房屋所占土地的性質,也沒有說明涉案房屋所在規劃區域的具體情況。
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在依法享有行政強制執行權之前,應當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并給予當事人陳述和辯護的權利;行政機關催告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的,應當作出書面強制執行決定送達當事人。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的,應當予以公告,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拆除的,可以實施強制拆除。在本案中,被告認為原告的房屋沒有規劃和審批程序,屬于違章建筑,應當拆除,并于2019年8月12日強制拆除原告的房屋。其行為屬于行政強制執行,應當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但被告當地市人民政府在對涉案房屋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催告未送達原告,未聽取原告的陳述和辯護,未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拆遷違反法定程序。
綜上所述,北京拆遷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確認被告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12日組織有關單位人員強制拆除原告劉的房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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